据保监会网站9月23日消息,宁夏保监局查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代理业务、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等多项违法行为,宁夏保监局决定向该公司罚款7万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豪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代理业务;
二、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
三、虚列手续费支出;
四、将系统内及合作机构自身业务记录为中介业务并对部分业务支付手续费;
五、未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费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核算员畅靖英的调查笔录,平罗支公司提供的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涉及的记账凭证号、科目、金额、领取人以及实际用途列表,平罗支公司提供的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相关记账凭证扫描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以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虚列手续费支出以及将系统内及合作中介机构自身业务记录为中介业务并对部分业务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未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三项合并,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640011217000582246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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