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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须纳税 2011-10-12 15:34: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一、龙岗区张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与个人签订代持限售股协议,约定由个人出资金,由企业代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名义股东,个人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股东。请问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所得税方面有何规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罗湖区赵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向某环境公司支付了一笔垃圾处置费用,该公司给我公司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请问取得垃圾处置费不开具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0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环境公司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收入属于不营业税收入,不开具发票。

三、罗湖区孙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其他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点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

四、宝安区冯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向村委租用村集体土地(地上无建筑物),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由我公司缴纳?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租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村集体用地,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由于印花税税目表中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五、福田区李小姐来电咨询:境内企业聘用外籍人员在境外履行职务,请问境内企业在支付该外籍人员工资时,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

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即工资、薪金所得以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由于该外籍人员完全在境外履行职务,虽然其工资薪金是由境内企业支付,但该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在境外,故不属于税法所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而境内企业在支付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丁慧冉供稿)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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