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首页 | 新闻中心 | 娱乐| 健康| 教  育| 女人 | 房产 | 汽车 | 窝窝团 | 财经 | 图片 | 专题 | 访谈 | 体育 | 九头鸟评论 | 情感 | 口碑 | 报料 | 调查 | 天天315 d|区域 |经济 | 市场 |上市 |专题 |能源 |科教 |证券 |食品 |国土 |风尚 |文化 |媒体 |企业 |活动 |产经与法 | 美容 |医药 | 教育 |人物 |产业 |家电 |证券 |期货 |服饰


产经首页| 宏观经济| 上市要闻 | 环球财经 | 专题报道 | 深度报道 | 新股焦点 | 公司新闻 | 个股研究 | 行业分析| 银行动态 | 基金看点 | 高管声音

企业不得与金融机构联名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2011-11-24 13:52:18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商务部23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

 商务部23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发卡企业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倪铭娅)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哈尔滨银行25亿元小微金融债待批
下一篇:银联卡在澳使用范围首次拓展到交通业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n>

 

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主办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号   邮政编码:430015
联系同城315投诉: [办公室] 15710082619  
[网站建设]qq:2273883948   [频道合作] 
[广告热线]   [新闻热线] 
关于我们 | 广告刊例 | 版权声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