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阜阳颍州区法院腐败案曝光,法官屁股歪曲法律》阜阳颍州区法院不公正审判,法官臆断裁决引民愤》
让阜阳亿方公司李某搞不明白,五年前的垃圾清运、清表工程款案件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依然受理,李某提交的证据法官视而不见,并且臆断李某没有进行垃圾清运、清表工程,属于不当得利,法官被指屁股坐歪。
此协议显示张某清挂靠山西一建
张某清挂靠山西一建集团公司承包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小区二期一标段C区的施工项目。2017年初,张某清收取阜阳亿方公司李某10万元前期施工及其他协调费后,将该项目施工前的现场垃圾清运、清表工程分包给李某及其公司,约定内运每方10元,外运每方45元,清运完后双方核算内运共14400 方,外运20036方,合计1045620元,张某清对李某说这个工程就按80万结算,李某表示如此低的价格结算不但不挣钱还赔钱。张某清又称再把主楼及地下车库等土方开挖工程承包给亿方公司,李某考虑后续还有工程,就答应这个工程按照80万结算。
张某清和张某给李某打的收到条
2017年6月14、21日,张某清的员工狄某转账给亿方李某40万;于6月3、13日、7月5日张某向亿方李某转账共计40万,至此垃圾清运、清表、土地平整工程款全部结清。
2017年4月6日,张某清把主楼土方开挖施工分包给亿方公司并签订合同。约定亿方公司施工范围为C区主楼及地下车库等土方开挖及回填;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地下室反梁回填土及挖土。
天有不测风云,曾经风光无比的张某清深陷债务危机,穷则生变的张某清欲把垃圾清运、清表工程款当成主楼及地下车库等土方开挖工程款不成,就指使手下员工狄某和张某于2021年以不当得利起诉李某,颍州区法院受理这个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案件,并且判定属于不当得利。然而,阜阳中院终审判决撤销颍州区判决,驳回狄某、张某的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截止到2022年,5年来张某清没有给李某主张过80万,明显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让人不可理解的颍州区法院竟然受理该案件,并且同样判决属于不当得利。被当事人质疑判决依据牵强和内容有失公允。
2017年2月17日张某及张某清出具的10万元“前期施工协调费”收条,收条明确记载:“今收到李某现金 10万元,用于前期施工及其他协调费用”,上述10万元收条证实了双方存在垃圾清运、清表事实。法官对此重要证据既不作认定,也不作任何说明,很显然是在偏袒张某清。
内运土方数据、垃圾清运图 张某清雇佣的工长张某绘制
外运土方数据、垃圾清运图 张某清雇佣的工长张某绘制
该项目清表测量数据、垃圾清运图、现场施工照片,证明了实际履行垃圾清运、清表工程内容及具体数量。
2017年3月3日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及宁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筑垃圾消纳证明文件再次印证了李某履行垃圾清运、清表工程,且将建筑垃圾运往何处填埋等。
张某清的员工张某曾在庭审中陈述:“10万元是前期的清表费,刘洪涛干的活,算是被告(也就是李某)的活”,也印证了张某清收取李某10万元是为了垃圾清运、清表工程事项。
张某支付李某40万元,其中2017年6月3日第一笔支付的 20万元附言为“工程款”,也说明和证实上述款项是工程款,是垃圾清运、清表工程款,否则张某也不会在转账时进行备注“工程款”。备注“工程款”就已经说明李某取得该款不是无缘无故,双方存在垃圾清运、清表合同法律关系。
众所周知,垃圾清运、清表工程和主楼及地下车库等土方开挖是两个不同内容施工项目,垃圾清运、清表工程开始于2017年2月17日,结束于2017年3月份。而主楼及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6日,施工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7 年9月份。
很明显这两项工程存在前后施工顺序,不存在混同和交叉施工问题,一目了然的事情,法官竟然认定不能证明垃圾清运、清表合同独立于主楼及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合同,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法官对工程施工过程不了解还是主观臆断屁股坐歪不得而知!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口号
原最高法周强院长强调: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前提,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事当事人也是100%的伤害,如果屁股坐歪伤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