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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煤电集团原董事长受贿1000多万获死缓
2011-10-13 15:18: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10月12日,记者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人志夫妇受贿案及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近日尘埃落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10月12日,记者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人志夫妇受贿案及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近日尘埃落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最终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由: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介绍,被告人李人志,曾用名李仁志,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第十届委员,曾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0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亚玲,女同城315诚信网产经,1959年10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华亭煤业集团公司驻兰办事处职员,系李人志之妻,因涉嫌犯受贿罪2009年9月1日被逮捕。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字(20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人志、解亚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07万元

  经公审查明,被告人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收受37个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521.5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82.27余万元);欧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276.723万元);人民币银行卡(存额37万元);人民币存折(存额10万元);购物卡(存额1万元);房款7.62余万元;黄金6131.7克(折合人民币160.03余万元);手表3块(价值人民币11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107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解亚玲参与共同受贿1次,参与数额人民币10万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人志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单独或通过其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7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结果:李人志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人志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李人志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913.80余万元,差额巨大。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具体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和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人志的行为构成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解亚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李人志的近亲属,参与李人志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的受贿行为,其行为应以李人志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解亚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最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解亚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检察机关已追缴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人志的受贿赃款和非法所得人民币1148余万元;美元4600元、欧元1000元、港币5160元、黄金6231.7克、手表1块、冻结赃款15.29余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32.72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人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尚未追缴的财产差额部分688.25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雒焕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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