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
买3C电器谨防消费陷阱
当今社会,手机、电脑、相机等3C 电器备受消费者追捧,但各种消费陷阱也四面埋伏。如何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山市消委会日前就此发布了今年的第二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售后服务时谨防消费陷阱。
■案例一
保修期限遭遇“狸猫换太子”
在维修一台显示器时,市民林先生遭遇了销售方的两次“狸猫换太子”。林先生在西区数码广场二楼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三星品牌显示器,三个月后突然出现黑屏现象,林先生随即送往销售处维修。两个星期后,林先生如约取显示器时却发现屏幕有刮花的痕迹,仔细辨认后,林先生这才发现不是原来的那部。他当即质疑维修员,对方予以认可。林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非原购机,希望修复原购显示器或换货。维修部表示,原购显示器尚未修好,一个星期后才能取货。然而,四个星期后,林先生才接到该网络科技维修部取机电话。但取货时,他又发现显示器不是原来的,变成了另一台保养非常差的显示器。
考虑到显示器维修时间拖延了一个多月,林先生就提出可否将保修期往后延迟。最终维修部只接受将显示器的购买日期延后一个月。林先生表示同意,对方工作人员也在保修单的”购买日期“一项中粘贴了一个更改日期标签。林先生当时没有在意,回家以后才发现此购买日期被改至2009年4月而非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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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部门支配时间不应纳入保修期
根据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 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上述案例中,林先生所购显示器在销售处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维修,这两个月的时间不应算入保修时间,销售处应将该显示器的保修期延长相等于维修时间的期限。此外,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故意拖延维修要求、在20天之内无法修复产品的,消费者有权提出换货要求。
■案例二
保修期权益被“人为破坏”代替
较长保修期限可能绕不开暗藏的陷阱。市民张小姐今年5月份发现去年在大信一家连锁电讯购买的手机完全开不了机时,随即将之送往销售处进行维修。因为该手机的保修期为两年,张小姐当时还有点庆幸,以为事情很容易就可以得到解决。
不久,该电讯店通知张小姐,手机故障检测已经有结果:主板线路故障。但事情接下来并没有想象中顺利,电讯店称这是张小姐的“人为破坏”,不属于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项目,若要修复,则由张小姐承担210元的维修费用。
“我从来没摔过这部手机,也没浸过水淋过雨,凭什么说我是人为破坏?”然而因为无法直接证明该手机的“非人为”因素,张小姐口说无凭,只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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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有责任提供鉴定证明
一般来说,经销商或生产商持有较为专业的检测设备,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基本的质量和性能检测,同时也有义务对消费者持异议的、自身所给出的检测结论提供证据。上述案例中,电讯店认为张小姐手机损坏属“人为破坏”,如张小姐不服这一鉴定,电讯店应提供“人为”破坏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按产品保修期的维修方式进行手机维修。
(本文部分消费提示由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黄磊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