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 付100万元补偿款后,发现对方是住客而非租户,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 东 事先已经告知不是租户,合同上也写清楚了
法 院 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投资方需继续支付520万元

容谷别墅一角 资料图
记者 徐林武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容谷别墅号称“鼓浪屿别墅之王”,历经85年风雨,仍坚固如昔。4个月前,在上海拍卖的起步价高达2亿元,而单单要腾退搬迁别墅里的住客,投资方就抛出了620万元补偿款。然而,投资方支付100万元首付款后,就没有下文了。投资方不给余款的理由是: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住客和投资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投资方支付剩余补偿款。投资方不服,已提起上诉。
买卖合同都签订了
住客突然要求优先购买
容谷别墅建成于1928年,位于旗山路5号和7号,占地3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原主人是著名的菲律宾爱国华侨李清泉,现在则登记在吴女士等8人名下,作为李清泉的后代,他们都生活在菲律宾。
去年9月份,吴女士等人准备出售别墅。曾先生闻讯后当即决定购买,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旗山路5号、7号及两处的门房转让给曾先生。协议签订后,还在报纸上刊登了交易别墅的通告,随后,双方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市国土房产局接到李姓兄弟的异议,要求变更登记旗山路7号房产。接下来,李姓兄弟还起诉房东,主张对旗山路7号享有优先购买权,曾先生作为别墅购房人被追加进诉讼。
原来,李姓兄弟一家数代人是李清泉的亲友,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起就居住在旗山路7号,他们认为自己是别墅的租户,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提起诉讼。
620万元补偿款
换来撤诉和腾退搬迁
面对诉状,房东不着急,倒是买家曾先生急得团团转。因为他买别墅不是拿来自住的,而是想转手卖掉赚上一笔。现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不仅要求优先购买,还不愿意腾退搬迁。
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曾先生找来一家房产投资公司帮忙从中斡旋,经过两个月的协商,各方于去年12月24日达成《腾退、搬迁补偿协议》,房产投资公司同意代为支付一笔补偿款,而李姓兄弟同意撤诉并搬离别墅。
协议约定,房产投资公司补偿李姓兄弟等人620万元,这笔款项分期付款,即撤诉时支付首期款100万元,距首期款支付后第20日再支付370万元,李姓兄弟应于2011年2月20日前搬离旗山路7号并交出房屋,搬离当天房产投资公司支付余款150万元。
只拿到100万元
住客起诉买家违约
李姓兄弟一方说,协议签订当天,房产投资公司支付了100万元首期款,他们随即也撤诉了。20天后,房产投资公司应支付第二期补偿款370万元,但对方一直拖着没给。
为此,李姓兄弟将曾先生和房产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搬迁补偿款520万元及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房产投资公司和曾先生辩解说,这起补偿交易,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此,房产投资公司和曾先生反过来状告李姓兄弟一方,要求撤销协议并拿回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补偿款。
焦点
1
是重大误解还是知根知底?
投资方的第一项理由是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签订《腾退、搬迁补偿协议》时,误认为住客与别墅主人存在租赁关系,因而具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个基础上,才同意出高价让住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搬离别墅。
李姓兄弟一方反驳说,价值上亿元的别墅,怎么可能在不对别墅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出手投资?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误解,更别说是重大误解。
房东方面的解释是,与曾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已经详细说清了别墅内的住户、历史渊源等情况,商谈过程中,他们也提出说,虽然住客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为了避免日后住客以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进而影响交易,建议由他们事先跟住客们打声招呼。然而,曾先生当时强烈要求,不要事先告知住客卖房的事情。
为此,《房产买卖合同》还特别载明:房产目前由房东的多户亲戚控制和居住,曾先生对此情况完全清楚明了。经双方共同研究,认为居住在房产内的住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租人”范畴,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而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这份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已经写得很清楚,投资方对住客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知根知底,并不存在认识上的缺陷,更不要说是“显著缺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
焦点
2
是显失公平还是商业风险?
约定62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是否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是否给多了?
李姓兄弟一方说:别墅价值上亿元,620万元的补偿款根本算不了什么,怎么会显失公平?
房东一方倒是很客观。他们说,曾先生当时为了尽快取得房产证并办妥银行按揭手续,面对李姓兄弟的官司,迫于资金压力,才不得不接受高额的补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对此,投资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商业风险,只要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即可。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这种风险。
本案中,投资方对房产的历史渊源以及法律关系都很清楚,正是通过理性的利益计算,才同意以620万元作为补偿换取交易的快速有效进行。显然,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事由。
法院最终认为,《腾退、搬迁补偿协议》并不具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投资方应支付李姓兄弟一方剩余的房屋搬迁补偿款520万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