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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亩集体地被占 村民小组上公堂讨地索赔偿
2011-10-26 19:41: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百亩集体地被占 村民小组上公堂讨地索赔偿 不签承包合同,父子三人无偿占用上百亩集体土地多年 村民小组上公堂 讨还土地索赔偿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曾夏 通讯员林北水 转包他人承包集体所有...

    百亩集体地被占 村民小组上公堂讨地索赔偿

    不签承包合同,父子三人无偿占用上百亩集体土地多年

    村民小组上公堂 讨还土地索赔偿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曾夏 通讯员林北水

    转包他人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山地,到期后既不签订承包合同,也不交纳费用。村民小组无奈起诉,要求返还集体土地并赔偿损失,却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村民小组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他们能打赢这起官司吗?

    承包土地又转包 合同期满难收回

    上世纪80年代,扶绥县东罗镇某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一处荒山发包给村民刘志国经营,双方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1988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

    合同期间,刘志国又将该承包地中的约139亩分包给同村的张亮及其两个儿子经营,张亮为此向村民小组交纳了1999年至2000年的土地承包金。

    2003年1月,村民小组与刘志国的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此后,村民小组收回了刘志国原承包的大部分土地,但张亮父子却拒绝将其从刘志国处转包而来的139亩地块交还村民小组,既不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也不交纳土地承包金。村民小组多次与张氏父子交涉,要求他们归还占用的土地,但每次都徒劳而返。2005年12月14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原刘志国承包的那片土地承包底价为每年每亩20元。

    起诉侵权讨还地 一审判决不支持

    2010年7月,村民小组将张亮父子3人告上扶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连带赔偿从2003年起的承包金损失1.95万余元。村民小组向法院提交了和刘志国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扶绥县东罗镇人民政府证明及村民小组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张亮曾缴纳1999年至2000年的土地承包金收据等证据。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亮父子称,他们所经营的地块并不在原刘志国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土地范围内,因此村民小组主张他们侵占原刘志国承包的那片土地没有证据,请求法院驳回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扶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主张要求张氏父子停止侵占并归还村民小组与刘志国签订的合同中已由张氏父子经营的土地,并由3人连带赔偿承包金损失。对此,村民小组应承担证明张氏父子对涉案土地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但村民小组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氏父子对涉案土地存在侵权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张氏父子对涉案土地存在共同侵权。故村民小组应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上诉提交新证据 请求撤销原判决

    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村民小组向法庭提交了该村村民于2005年及2007年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以及经过村里老党员、老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共19人现场勘察后制作的《林地承包区域平面图》等证据,以证实张氏父子侵占使用的土地系原村民小组与刘志国签订的承包合同中部分土地的事实。

    村民小组认为,讼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张氏父子未经村民小组同意即强行经营,也未交纳承包金,已构成侵权,张氏父子应承担退还土地并赔偿村民小组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村民小组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张氏父子返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95万余元。

    张氏父子还是坚持一审时的主张,承认所经营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称那是他们父子的开荒地,而集体荒山实行的是谁开荒、谁经营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开荒经营不用交承包金,这是村民普遍存在且认可的事实。张氏父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未签合同占用地 构成侵权判返还

    崇左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必须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否则,擅自占用本集体土地并经营的即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张亮父子在未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一直占用并经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村民小组据此请求张亮父子停止侵害并退回占用的土地和赔偿占用期间的承包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举证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村民小组对包括讼争土地在内的本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张亮父子对讼争土地占有经营只享有使用权,而该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基于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的事实通过承包方式而实现。村民小组主张张亮父子侵占了原集体与刘志国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土地,除一审提交的证据外,上诉期间又提交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经过老党员、老村干和群众代表现场勘察后制作的《林地承包区域平面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张亮父子占用的集体土地系原村民小组与刘志国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土地的事实,据此,村民小组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已完成了举证责任。

    张亮父子承认占用经营的是集体土地,但认为是他们的开荒地且不在村民小组主张的土地范围内,对此,张亮父子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亮父子一直未与村民小组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审、二审诉讼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认为侵占的集体土地系他们的开荒地,且不在村民小组主张的承包地范围内的事实,张亮父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把理应由张亮父子承担的举证责任归由村民小组承担,从而判决村民小组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日前,崇左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张亮父子停止侵权,并将所侵占土地退给村民小组;张亮父子赔偿村民小组承包金损失1.95万余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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