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31 18:09:26
中科立洁皮具美容巾骗子被涉嫌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骗子合同诈骗被起诉
中科立洁皮具美容巾加盟骗子利用虚假信息骗人! 中科立洁皮具美容巾我从广告上了解到的,但我交了加盟费后,那个中科立洁姓赵的经理就不接我电话了,那个什么向总也态度开始恶劣了。从那后我感觉上当了,没有生意上门,还赔光了家里所有的钱,这个骗子公司。
大家千万不要再相信中科立洁皮具美容巾加盟骗的广告了,这些人都是在孝感那片的,都是中科立洁的大骗子。看到我投诉信息的被骗的人,但愿联合起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看了立洁皮革美容巾骗子的加盟信息,投资从规模1.88万元到40万元不等后感到震动!立洁皮革美容巾骗子什么东西要40万?几台700 元的封口机?3桶原料?这么简朴的工艺这么便宜的原料,就值40万?震动的不是骗几个小钱,震动的是骗子公司贪得无厌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震动之余表露立洁美容巾骗子报道。
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涉嫌合同诈骗
原告李永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一五零工人村1号院20号楼303号。
委托代理人暴宁宁,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宇,男,(略)
被告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世强,男,(略)
委托代理人郭光斌,男,(略)
原告李永明与被告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立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凯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明的委托代理人暴宁宁、肖建宇,被告中科立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世强、郭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永明诉称:2010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并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18 8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付原告成品16 500包(擦鞋巾)、封口机一台、渗液槽一台、宣传画10册并提供相关服务,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上述义务,经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出具配货清单,并承诺将于 2010年12月10日准时发货,但被告再次言而无信,直至12月16日,原告才被货运站告知被告发货1000包,与合同约定的数量相差甚远,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给付成品16 500包), 且封口机、渗液槽等设备至今未交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2、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18 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科立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原告已到被告单位实地考察了产品的生产过程、擦拭效果及被告的相关证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技术培训,也提供了书面资料,并且给原告实际发货两次,是原告自己拒绝收货。原告交的18 800元是技术转让费用,当时约定的是被告向原告提供原材料,不是成品,且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中科立洁公司(甲方)与李永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立洁家居湿巾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流程”相关技术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甲方同意乙方在河北省邯郸市使用“立洁”系列湿巾产品生产技术,从事该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乙方签约应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与服务费18 800元整(含技术费、培训费、服务费、新品开发费、技术指导费等),获得立洁家居湿巾制作技术和工艺流程及生产设备一套(详见配送清单);合同签订后,甲方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培训乙方一名技术人员,直至完全掌握技术学会为止;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全套技术、图纸及相关授权材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免费提供经营所需物品(见清单),运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10年11月29日到2011年11月28日。合同签订当日,李永明向中科立洁公司支付1万元,2010年12月3日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8800元,合计18 800元。中科立洁公司向李永明出具了配货清单,清单上写明“封口机1、渗液槽1、宣传画10、成品16 500包,发货日期2010年12月10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永明主张中科立洁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履行相关服务,经其多次催促才于2010年12月16日向其发送了1000包成品,与约定的16 500包相差甚远,此后其又多次与中科立洁公司电话协商,中科立洁公司在电话里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16500包成品,并向本院提供其与中科立洁公司郭光斌的通话录音记录两份用以证明。中科立洁公司对李永明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同时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服务,李永明也已签字确认,且其分别于2010 年12月6日和12月14日向李永明发送了封口机、渗液槽等设备和1000包成品,是李永明拒绝收货,违约责任并不在中科立洁公司,并提供立洁项目客户一卡通一份及货物运输合同两份用以证明。李永明对中科立洁公司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主张一卡通只是签订合同时签的格式条款,且中科立洁公司并未提供后续服务,只在2010年12月16日向其发送过1000包成品,其并未接收,而封口机、渗液槽等也未提供。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永明提供的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收据、转账凭证、电话录音记录,被告中科立洁公司提供的立洁项目客户一卡通、货物运输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永明与中科立洁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李永明向中科立洁公司支付合同款后,中科立洁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因中科立洁公司在配货清单上写明的项目为“封口机 1、渗液槽1、宣传画10、成品16 500包”,发货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现中科立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且表示无法提供16 500包成品,致使李永明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科立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科立洁公司关于双方约定的是提供原材料而不是成品的辩称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李永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支付的合同款18 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永明与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与服务合同书》;
二、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永明合同款一万八千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由中科立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俞凯欣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晓月
我已经在 www.pianzi.cn/pianzi/ 骗子网上面举报骗子了! 建议注意事项及维权方式:
1、加盟前,查看签订合作者身份证,最好拍照备份在自己手里,以免日后骗子逃跑找不到人。
2、加盟前,所要公司最少5个加盟商联系方式,到加盟商那里查看具体情况,公司不提供的,基本可以放弃。
3、加盟合同最好到公证处公证,不要为了几百元的公证费而掉进陷阱损失就更大,小心合同诈骗。
4、查看公司相关证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产品合格证等等)
维权建议:
1、大家在下面留言,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被骗人员联合起来
2、收集充足证据(合同、收据、实物照片、宣传材料等),找记者暴光
3、集体到工商部门投诉,到公安局举报“经济诈骗”,当刑事案件来处理。
4、请加QQ624212583,你们联合起来, 收集足够证据,一举打倒骗子!
希望大家能使用恰当方法,追回自己的损失,惩治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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