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李志强报道:“这一年度的租赁期到了,我找到市场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3000元店面押金,却遭遇市场方‘刁难’。”日前,南昌市民王先生向本报投诉南昌象湖集贸市场。
据王先生介绍,2008年9月8日,他承租了象湖集贸市场的一家店面,并交纳了3000元店面押金,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之后经市场方同意,他将店面转让给抚州一经营户,并收取了对方4000元转让费,但合同并未转让。9月8日,本年度的租赁期到了,王先生找到市场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3000元押金。不料市场方要求他找到抚州经营户,以证明他未收取抚州经营户押金,才退给押金。由于抚州经营户一直未出面解释,令他毫无办法。
28日,南昌象湖集贸市场物业办黄主任表示,由于担忧受让方又来向市场物业索要押金,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才采取这样的方式。黄主任称,只要受让方会出面澄清店面发生转让时,王先生未收取其押金,他们将把押金退给王先生。
对此,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表示,店面转让时是否发生经济关系,这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约定,受让方抚州经营户并未与市场方发生合同关系,其是否出面并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租赁合同到期,王先生便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