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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致吉林农户歉收 农科院称其旗号被盗用
2011-11-01 12:27: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陈振玺 马文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中国之声持续关注了吉林省松原市农民质疑北京中农良种公司的“江育418”玉米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大约70公顷土地歉收的事件...

    中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陈振玺 马文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中国之声持续关注了吉林省松原市农民质疑北京中农良种公司的“江育418”玉米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大约70公顷土地歉收的事件。据村民反映,他们购种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对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信任,因为中农良种的各种宣传材料上都写着中国农业科学院。

    那么,这个中农良种公司和中国农科院到底有没有关系?农科院对此事是否知情?

    在中农良种公司“江育418”玉米种子的宣传广告上,可以醒目的看到“中国农业科学院最新推广玉米品种”,在中农良种的官方网站上,也可以看到在公司的名称前,标注了“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字样。

    那么, 这个中农良种公司和中国农科院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农科院财务局产业处的工作人员这样向农民表示:

    工作人员:它跟农科院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它只是农科院的一个参股单位,参股公司。

    记者:就是说咱们投了钱进去了。

    工作人员:对对。

    记者:但是管理方面是分开的吗?

    工作人员:那当然了,因为他属于独立法人。

    农科院的工作人员对于中农良种打着他们旗号进行的宣传,并不认可。

    工作人员:这个未经我们允许的,它叫中农良种没有问题,但是它这样写也是未经农科院允许。好比你要到工商去举报的话,我们肯定会出具证明:它这么印的肯定都是非经农科院许可的。我们很多地方都有这种就是打着中国农科院的,不单单是这一家,还有比这写的更邪乎的呢。

    记者:就是你们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吗?

    工作人员:没有,没法管。它随便就可以印了,如果我们事事都能查到的话,那么农科院的人也就不用做别的了。

    记者:咱们有正规许可过的种子公司吗?

    工作人员:我们只是参股。现在好像种子公司,院本级的没有百分之百的,都是参股。

    那么,对于农民向中农良种索赔的行为,作为股东之一的农科院要怎样的责任呢?

    记者:那么碰上这种问题,假如参股20%,农科院就是承担20%的责任吗?

    工作人员:可以,没问题。但是除非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

    其实在农科院附近就可以看到很多打着例如“中农”、“农科”字样的公司或者店铺,也有不少农业用品的宣传广告都打着农科院的旗号,这其中,农科院是否需要担负连带责任?对于吉林白城农民的索赔,专家又有着怎样的建议?

    中消者协原副秘书长、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高汉先生表示,在种子买卖的过程中,农民兄弟一旦购买使用了劣质种子或假种子造成损失,可以通过五个渠道来维护正当权益。

    武高汉:这个消法规定,农民如果受了害,第一找经营者;第二找消协;第三找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找仲裁机构;第五找法院。那么这些渠道是平行的,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选择了谁,谁就不能推诿。那么这就是从投诉有门没门的角度说,农民可以按照这5个“门”去找。

    维权过程中,种子经销商常常以“种植有问题”为由,拒绝向农民赔偿。这种情况下,农户就需要对种子质量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但是,单凭农户自己往往很难完成鉴定。吉林乾安县农民的案例就是如此。武高汉先生表示,这个时候农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求助。

    武高汉:当然这里头有一个鉴定的过程,因为经营者也会在里头提出,“不是我的种子问题,是你的种植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就要申请援助。谁能援助?刚才我说的这个五个部门都有责任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援助。像比如说消协,它可能不是个鉴定机构,但是消协可以帮助农民联系鉴定机构。

    记者在种子市场上看到,不少种子的包装上都印有“中国农科院推荐”等宣传标语。许多农户也正式因为看到了这样的宣传,才选择购买这些种子。那么,一旦其所销售的种子被发现有质量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是否要担负法律责任呢?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

    邱宝昌:那么农科院确实跟他们有合同关系,允许它使用农科院的名称,它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或者商标,如果造成了农民的损失,农科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农科院跟它虽然有投资关系有股权关系,都是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允许它使用这个品牌,而中农公司擅自使用,那么责任应该由中农公司来承担这个责任。

    但邱律师提醒说,只要农科院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允许“中农良种”公司使用“农科院”招牌,那么这个种子公司就存在欺诈嫌疑。

    邱宝昌:我们都知道,农科院很可能是种子生产研发的很专业、很权威的机构。如果没有经过人家同意,或者和他们根本没有品牌使用或研发的关系,来擅自使用、仿冒使用,那么就是典型的欺诈农民、欺诈消费者。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对这种傍名牌、坑农的现象加大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农民的利益就是民事责任,一定要让他们先行承担。

    作者:陈振玺 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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