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遭遇车祸,孙玉胜夫妇在医院照顾儿子。哪料,家中物什全部被扔到巷口屋漏墙破的废弃库房之中,房子另被他人占据。
原来,其手中的土地证已被政府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变更,购房者将房主物品移除,买下了这份提供了假土地证的房子。辗转两年诉讼,那份采用虚假手段领取的土地证被法院判决作废。然而,孙玉胜的房子依然未能讨回。
这样的蹊跷事就发生在临汾市曲沃县。
强移物品买房
遭遇如此变故,失去房子的孙玉胜有些情绪激动,看到记者来访,夫妻俩边诉边哭,最后竟泣不成声。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
孙玉胜与弟弟同住一院,地址位于曲沃县棉麻宿舍。2009年7月,孙玉胜上高中的儿子在侯马市区被车撞伤,住进了医院。为了照顾孩子并奔走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夫妻俩驻守外地医院,长时间难得回家一趟。“我父亲曾是在公检法工作过的老党员,为人清廉,那是他去世前留给我的两间婚房,临终时将土地证等交与我,他说:父亲辛辛苦苦一辈子就这么点家业,千万要守住,不能变卖。哪知道,这年的10月初,邻居给我打电话:搬家怕请客,也不通知我一下。我和媳妇听了,感到莫名其妙,就从医院往家里赶。”孙玉胜心酸地回想起了当时的一幕。到家后,眼前的情景让他和妻子大吃一惊,房门被砸,屋门被撬,家里一片狼藉,所有家具生活用品不知去向……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们赶紧报了警。
曲沃县刑警大队二中队出警勘查了现场,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原来,是孙玉胜的母亲张改秀及弟弟瞒着他,谎称土地证丢失,在曲沃县政府办理了另一份土地证,并以此为据办理了房产证。趁孙玉胜不在家,将他的房屋卖于做生意的付国芳。“我的家具、电器等都被扔在巷口破房里,衣物日用品抛撒一地,被子和枕头就扔在堆满垃圾的草地上,被老鼠咬得破烂不堪……收藏的一些瓷器和部分物品不翼而飞。我当时就伤心得大哭起来。”孙玉胜妻子抹着眼泪说。“付国芳是我后院邻居家的熟人,该邻居介绍了此次房屋买卖。他们都明知道我就居住在里面,仍然采取丢弃搬移屋主财产的方式购买房屋,这是怎样的一种行为?”最让孙玉胜伤心的是,那年中秋节期间,他和妻子还购买了礼物看望了母亲张某,母亲却只字未提此事。而卖房之前,弟弟也根本没有通知一下他这个兄长,而是瞒着他将母亲送进养老院,腾空院内其他房间……“亲情果真如此淡漠吗?想当初,建造此房前,家里没劳力,我为了赚钱盖房在棉麻基建时当小工、装卸货、刷油漆、跑运输。”孙玉胜伤心之余,分外悲愤。事情发生后,他并没有去质问母亲,他知道七十多岁高龄的母亲身患心脏病不能激动,或许这件事另有隐情。几个月后,当接到弟弟的通知,他赶到母亲身边时,母亲已经离世。
“新”土地证作废
从2006年初起,侯马曲沃一带的房价就急速飙升。2009年,一套村宅基地院屋的价格高达十几万元,而作为国有土地的曲沃县棉麻家属院12号,占地面积多达3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多达160多平方米,付国芳购买时仅花费12.5万元,不啻为一桩便宜买卖。
在派出所遇到付国芳时,孙玉胜曾出示了自己手中的土地证:“我向她恳切地提出房子有问题,你先不要装修以免扩大事态,避免损失。岂料付国芳竟蛮横地说:我还就要装修,明天就装修。你看着。”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孙玉胜向曲沃县房管所递交停止办理该房屋一切过户手续的申请。并最终停办了该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2009年12月,孙玉胜认为曲沃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反土地变更登记,就将土地证变更给第三人,请求曲沃县法院撤销该土地证。2010年1月13日,曲沃县人民法院驳回孙的起诉。孙玉胜提起上诉,2010年4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曲沃重审。
2010年6月3日,曲沃县人民法院认为,曲沃县棉麻公司12号家属院在1992年由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给原告之父孙效文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现仍由原告持有。1999年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在第三人张改秀没有提供变更登记申请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又给第三人颁发了曲国用(1999)字第07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程序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法撤销后该土地证及据此办理的房屋证应均属无效证件。并作出了撤销第二份土地证使用权证的判决。
土地证失效,据此办理的房产证焉能有效?孙玉胜紧接着又提起了另一起诉讼,请求判令付国芳腾房,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善意购得房屋?
该次,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孙玉胜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国芳购买张某房屋时,张某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双方还签订有书面协议,所付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故付国芳购房是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付国芳也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申请”,房屋系善意取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下发后,孙玉胜几欲崩溃。他认为,法院将“房屋登记”与“登记申请”相互混淆,偷换概念故有此判。他本相信法律可以给他一个公道说法,却不料竟是这样的裁决。如今,他终日精神恍惚,极度抑郁,几次欲寻短见……
随着房价攀升,围绕房子的诉讼日益增多,但关于房屋的众多法律条文,很多人都还陌生。孙玉胜有无权限讨回房屋?什么是善意取得?孙玉胜的辩护律师魏红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被告在买卖房产过程中,原告就进行了阻拦,并在曲沃县公安局处理过此事。被告至今未能将涉案房产过户,且曲沃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已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证撤销;被告行为属恶意,更不是善意取得。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属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物权法》为特别规定,也是新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新的法规,即《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而非《民法通则》的旧规定。故曲沃人民法院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认定被告属善意取得,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付国芳在明知道孙玉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物品擅自搬离移除,并且至今没有变更房产证,显然这几个善意取得的条件都不符合。
日前,记者就此案赴曲沃县人民法院采访。该院政治处主任告知记者上三楼采访分管纪检的李书记。等记者找到李书记办公室时,已是人去楼空。再返回政治处,敲门却无人应答。在会议室,记者听到了政治处主任对院领导的汇报,院领导严厉地告知不允许接受采访。最后,在会议室门口,政治处主任回复记者:“现在不方便接受舆论监督。”
该起房屋纠纷究竟如何了结?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