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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并打伤人!
2011-11-09 09:58: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并打伤人! 2011-11-9 9:57:54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并打伤人!尊敬的襄阳市委范锐平书记、襄阳市政府别必雄市长、襄阳市纪委、襄阳市检察院、襄...
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并打伤人!

2011-11-9 9:57:54

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并打伤人!


尊敬的襄阳市委范锐平书记、襄阳市政府别必雄市长、襄阳市纪委、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农科院纪委、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纪委:


我叫曹归元,现实名向你们及有关部门举报襄阳市农科院副院长黄大明、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檀溪支行客户经理蔡清华夫妇伙同黄小华,严重违法违纪经商,肆意侵占随州市金象山庄(酒店)资产,多次殴打并致伤曹归元及曹归云等种种劣迹,恳请依照党纪国法严惩黄大明、蔡清华夫妇,还社会一片青天,还我个人一个公正、公平。


 

为了能更好地讲述事情的经过,我先是来一个简单地介绍,也好让网友们知道我所言非虚,先介绍一下此事件中的几个人包括我自己的一些基本情况:


 

曹归元,男,1956年元月10日生,汉族,曾都区金象山庄个体业主,住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文锦18号5楼2单元2室


 

黄大明,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襄阳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蔡清华,女,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市檀溪支行客户经理,系黄大明之妻。


 

黄小华,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前进村金象山庄,系黄大明之妹。


 

而整个的事情经过我想大家也一定想知道,现在就讲一下,大家来评评理~~


 

本人与黄小华于1986年5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曹银。2007年,我家与李汉文合伙共同经营曾都区金象山庄(酒店);由于某种原因,在2010年5月2日我们的合伙人也就是李汉文退出金象山庄的合伙经营。当时为了支付李汉文的退伙款,我与黄小华分别向各自兄弟姐妹借款。可后面发生的事情却让我怎么也想不到,那就是自那以后至2011年9月份,黄大明、蔡清华夫妇恶意串通其妹黄小华,违规违纪谋划侵占我金象山庄资产,并多次指使其侄子黄石等人肆意殴打我及亲属,逼迫我退出经营,霸占我金象山庄。


 

记得是在2011年9月10日和11日,黄大明伙同其妹黄小华、黄倩,其侄子黄石殴打我曹归元,将我撵出了金象山庄。当时黄大明气焰十分嚣张,不仅持棍棒致伤我曹归元和曹归云,放2条狼狗咬伤我兄长曹归成(68岁)和我两妹曹归云(53岁)、曹归荣(50岁),造成Ⅱ级伤害。还扬言:“只要敢再踏入山庄一步,来一次打一次,来十次打十次。”并说“我随便就可以从襄阳调两车人来,打死你们,谁敢来管!”想一想这是何等的嚣张,难道说在他眼里没有王法二字?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后,我们向曾都区公安分局东城区派出所报案。后经该派出所委托鉴定,我曹归元的伤情属轻微伤(中型),我妹曹归云的伤情属轻微伤(重型)。当时我看派出所都这样处理啦,本以为他们会有所说法,但至今黄大明不仅未支付分文赔偿,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逍遥法外,嚣张异常。


 

2011年10月28日,我与黄小华的离婚诉讼在曾都区法院南郊法庭开庭审理,黄大明当庭出庭作证,他黄大明、蔡清华夫妇在金象山庄里出资了50万元人民币,占有40%股份。并当庭出示了所谓的“金象山庄(酒店)三方投资协议”,协议上是黄小华、蔡清华、黄倩的签字,而我曹归元却根本不知情。黄大明就是这样企图侵占我金象山庄(酒店)资产。试问夫妻间如果出现了这种事具有法律效应吗?


 

面对他们的这种无理要求,我能怎么办?又能怎么办?在当地他们可谓是一手遮天,黄大明身为襄阳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县处级的中共党员干部,明知《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严禁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特别是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但黄大明却明目张胆地在法庭上公开宣称,参与了我金象山庄(酒店)股份,将我撵出金象山庄(酒店)经营,公然违背党纪党规,因此,在这里本人请求有关部门对黄大明进行查处并予以严惩,并且呼吁媒体朋友们对此事进行监督。


 

另外更让人气愤的是,当时黄大明在法庭上称:其50万元出资(实际上只有25万元银行转款)系出售房所得,并说如果今年出售会多得20多万元。暂且不说他是否真的就售房,因为最近有朋友告诉我这位党的干部,也就是黄大明家最近还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黑色东风标志408轿车,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显然这是与黄大明、蔡清华夫妇的合法收入不相当,故恳请纪委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黄大明、蔡清华所有合法收入,依法追究黄大明非法收入来源不明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没收其非法的、不合理的收入。


 

咨询了律师之后,我才知道象黄大明这样作为一名县处级党员干部,肆意侵占我曹归元的私有资产,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恳请依法追究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同时他不仅亲自动手殴打致伤我曹归元,还教唆、指挥其妹黄倩、其侄子黄石及其他人多次殴打并致伤我曹归元及亲属曹归云等人,并将我曹归元撵出金象山庄,霸占金象山庄(酒店)的资产。黄大明的行为恶劣、手段残忍,恳请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黄大明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黄大明、蔡清华夫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黄大明身为县处级党员干部,公然违背党纪法规,肆意以个人及亲属名义参入经商,恶意侵占我曹归元金象山庄(酒店)资产,教唆、指挥他人且亲自动手殴打我曹归元及亲属,理应依照党纪法规对黄大明、蔡清华夫妇予以严惩,还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曹归元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曹归元
2011年10月30日

下面再附上一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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