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3 14:12:39
“晶都公馆”外景
湘潭在线11月10日讯(冯叶)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弘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晶都公馆”(原名“先达城市花园”),是湘潭市目前最高的楼盘,共33层(含地下一层),综合楼1号楼A栋、B栋和2号楼共有业主1000多户。近日,业主之一的湖南东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向原弘产开发公司发出质疑,称其多份建筑资格证件造假。11月10日,据知情人透露,原弘产开发公司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已被岳塘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备案证》引发查证风波
2007年6月,东宝公司将一块20多亩的土地转让给原弘产开发公司开发“先达城市花园”(现更名为“晶都公馆”)。根据协议,“晶都公馆”建成后,东宝公司将得到其中1万平方米的商业门面和2套住宅,交房时间为2009年12月19日,但直到今年4月22日,这些房子也没有如期按质交付。
原弘产开发公司提供给东宝公司的《备案证》(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必须提交的证件之一)上,其备案文号是空缺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8日。而合法的《备案证》必须具有唯一的备案文号。为了弄清事情真相,东宝公司到市房产局档案馆查阅了“晶都公馆”的报建验收资料。调查结果显示,在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办公室同意备案的时间为2010年3月9日。
按照程序,应该是先“同意备案”,才能拿到《备案证》,“晶都公馆”怎么可能在“同意备案”的2个月前就有了《备案证》呢?东宝公司对“晶都公馆”验收备案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于是在其他职能部门继续查阅验收备案文件。
多部门证实证件造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显示,建设工程获取《备案证》必须提交23项申请材料,其中第10项为《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2项为《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果说原弘产开发公司提供给东宝公司的《备案证》是真实的,那么《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获取的时间肯定是在2010年1月8日之前。原弘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证件中,《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编号为“建字第090247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22日,编号为“第0097号”。时间均在2010年1月8日之前。
但是,在2009年12月份市消防支队防火处的一份“消防验收登记表”中,并没有原弘产开发公司的相关记录,且该月最后一次登记为12月30日,编号为“0082”。按照依序排列编号的登记形式,怎么出现了原弘产开发公司所提供的“第0097号”呢?
今年4月,东宝公司向市规划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举报,请求调查原弘产开发公司建房相关证件的真实性。7月2日,原弘产开发公司向市规划局递交文件,承认其“建字第090247号”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假证。7月12日,市公安消防支队证明,“晶都公馆”项目于2010年6月4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且对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只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文号为(潭)公消验字(2010)第0026号。也就是说,落款为2009年12月22日的那份《消防验收意见书》系伪造证件。
11月4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确认,原弘产开发公司提供的2010年1月8日的《备案证》为假证。
伪造假证或因利益驱使
业内人士吴先生分析认为,原弘产开发公司之所以要办假证件,可能是为了获得巨额利润。
按照《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经综合验收取得《备案证》后才达到交房条件,否则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不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原弘产开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承诺交房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如果不在这个日期前拿到《备案证》,就不能如期交房,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其伪造证件很有可能与此有关。
另外,吴先生仔细分析了原弘产开发公司的证件材料发现,假《备案证》(落款为2010年1月8日的那份)上写明,建筑面积为97876平方米,而真实的《工程规划许可证》(落款为2010年7月2日的那份)上,规划许可的总面积为73965.36平方米,两者相差23910.64平方米。多出的2万多平方米,也能给开发商带来巨大的利润。
11月9日,原弘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伪造证件一说不予回应,只称办理所有的证件均为项目建设方“省建总公司”负责。但这与事实明显不符,所有真、假证件的落款署名均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省建总公司”。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晶都公馆”伪造证件一事,很快在业主间传开,不少业主十分惊讶。一位居住在“晶都公馆”1号楼B栋4楼的业主称:“没想到这么多证件都是伪造的,我担心这样造出来的房子没有安全保障。”
业主的质疑不是没有道理的。今年8月11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向原弘产开发公司和省建总公司(“晶都公馆”项目的建设方)发函,称其1号楼A栋一、二楼严重渗水,一楼商场有部分项目未到位,责令其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按要求处理到位。
另有业主质疑,如果用来办理《房屋产权证》所提供的《备案证》为假证,那么他们手中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证件是不合法的,但是“晶都公馆”的业主有1000多户,而且伪造证件属开发商个人行为,应视特殊情况而定。
目前,岳塘公安分局已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原弘产开发公司立案侦查。市建设局局长黄平良表示,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会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他说:“一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受到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将尽一切努力保障1000多户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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