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7 10:43:16
据华民网消息:近日,有群众爆料称,2011年10月31号中班柳林曹家山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一名重伤,重伤者死活不明。(死者一,俊元,31岁,三交镇宋家垣村人,死者二XX,石楼马树村人,重伤者XX,三交镇庙疙瘩村人。)事故发生后,柳林曹家山煤矿领导为逃避责任,矿方没有积极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50万,私了此事,瞒报了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隐瞒事故的责任者有严厉的制裁与处罚规定,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依此法规定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柳林曹家山煤矿死亡三人事故现已成铁的事实,为什么至今隐瞒不报?是柳林曹家山煤矿矿方负责人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难道有关部门毫不知情吗?在事故瞒报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本网将继续关注瞒报后的处理结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东北一铁路工程安全隐患问题调查:通了我可不敢坐
下一篇:江西亚东水泥公司发生中毒事故4人遇难6人送医救治
分享到: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