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7 11:11:13
朔州市物产集团,是1997年朔州市物资总公司改制后诞生的一家极具生命活力的企业。
朔州市物资总公司成立于1991年。1993—1995年,公司在朔州市开发路和民福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占地十几亩建设了总公司办公场所和生活基地,地理位置处于朔州市城市道路的中轴,属于典型的黄金地段。到1997年,拥有职工659人,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的朔州市物资总公司,部分专业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后,以剥离式改制的方法,将总公司分为物产集团和物资总公司两个企业:将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化轻公司、小轿车公司、散装水泥办、物资再生和工程设备公司等六个专业公司和总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资产以及350名员工,划归物产集团,从原企业中剥离出来;将剩余效益不好的七个专业公司和总公司的一切债务及309名员工仍然留到物资总公司名下。
当时改制的构想是:让生命力鲜活的物产集团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率先发展;在物产集团迅速发展起来之后,再返回来去扶持留在原处的物资总公司。
谁知,新组建的朔州市物产集团,有负改制厚望,愧对企业员工。他们没有抓住机遇迅速发展企业,而是从原企业的改革中悟出了一个道理:减少员工,留下资产,就可以实现少数人的发展。于是,企业的当权者接着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对物产集团的人员采取强制入股的办法,使得多数人员因无法交纳股金,被迫离开企业;而少数入股的员工,由于承包经营者缺乏监管,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故意长期拖欠工资不发等,迫使他们也不得不离开企业。而这些专业公司的承包者乘机把自己的部分亲朋好友吸收到公司内部,成了承包者的家族企业。
物资总公司第一次改革推向社会的309名员工和物产集团后来推出的300多名员工,共600多人,多年来没有享受到公司的任何待遇,也未能享受到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三险一金等待遇。
而物产集团的负责人张升等少数几人,则成了这些资产的拥有者。
物产集团由原物资总公司拨付的5000多万元国有资产,包括办公大楼、后楼,街面房以及空地等资产。开始,物产集团只出租临街房产,在这个黄金地段,这些门面房很抢手;然后出租后楼及院内的所有建筑;最后物产集团单位办公也仅仅局限于整个办公楼顶部几层,下面的楼层全部出租。这些出租房屋的租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步提高,而分享这一切的只有物产集团的几位领导!
由于朔州物产集团紧邻开发路、民福街,地理位置优越,仅东面约50间平房和部分土地,2006年公开拍卖就以800多万元成交,加上多年来的出租所得,总计在1000万元以上。物产集团办公大楼下面的多数楼层和后楼都被出租,每年租金80多万元,十几年累计也有千万元之巨。物产集团总经理张升等人还在物产集团院内北面占用企业土地修建了一排东西十六间的小二楼(连地下室三层),这些房屋每年租金40万元,连同2010年使用权一次性出租640万元,又是上千万元;物产集团办公大楼西侧(路西),建造的一排南北十七间的临街房,也是物产集团领导利用原物资总公司地盘建造的,可是产权和受益权却归于这些领导们,每年租金10余万元,累计十年以上;后来建设集贸市场拆除也进行了补偿,每间8万、12万、16万不等,连同租金合计也在300万元以上。
以上,朔州物产集团的三四千万元房屋出租金和拆迁补偿费,本应属于物资总公司659位员工共有的,然而却全部落到了张升等几名领导名下!物产集团成立以来,下面的六个专业公司效益一直都不错,十三年来的运营收入又哪里去了?而600多名员工被全数推向社会后,他们享受不到企业的一分资产,连最起码的养老保障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为“贪污罪”。
对于山西省朔州市物产集团领导,不顾600多人的死活,掠夺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行为,希望各级、各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查处!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陕西神木:店塔煤检站大肆敛“黑钱”打了谁的脸?
下一篇:发现地沟油流入政府机关食堂-地沟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