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1 9:13:57
我们是原国有企业龙泉市制药厂职工。1996年底,经市政府批准,制药厂施行“引资入股、职工持股”的产权制度改革。1996年12月由青田三辰公司与龙泉市制药厂全体职工共同出资进行改制,龙泉制药厂全体职工出资49%,青田公司出资51%,成立“辰龙药业有限公司”;2002年又更名为“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四川科伦公司以24,650万元的价格收购浙江国镜85%股权,更名为“科伦国境药业”。在企业改制及此后的生产经营、股权转让、职工安置等过程中,企业法人蔡焕镜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非法运作、侵贪等手段,置换摇身一变成为2个多亿的“浙江巨富”。在短短几年运作过程中,蔡焕镜利用不法手段,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侵贪职工股份权益等。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一、蔡焕镜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侵贪了股东的权益。
2010年11月四川科伦公司以24,650万元的价格收购蔡焕镜等四位股东持有的浙江国镜85%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其实是蔡焕镜伙同政府个别官员共同运作成上市公司。事实上,在交易的四个股东中蔡坚锋(20%)和蔡焕镜(61.78%)是父子贵偷;在交易前和交易后的股东结构中,有几个小股东是蔡焕镜出钱叫其给挂名的,没有真实股权的;在公司审计的财务数据中,在短短的八个月就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少了8307万元,就此完全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变相的洗钱行为(具体数据表格符后)。还有蔡焕镜伙同政府个别官员把兼并的龙泉市瓦楞纸箱厂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地,据为己有。蔡焕镜的这种种行为,直接侵贪了职工股份的权益。
二、蔡焕镜侵贪职工身份置换金和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
制药厂改制(zhi yao chang gai zhi)时,国有职工近180人,总工龄约2800个,按当时的改制政策,置换金约280万元。政策规定:这部分资金在与职工挟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可作为职工参股的股金、或借给企业做流动资金、或支付给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但是,蔡焕镜隐瞒了这笔资金,擅自据为己有。在2010年11四川科伦公司股权受让时,这笔资金才被广大职工发现。广大职工要求身份置换金以职工参股的形式进行赔偿,并在多次上访龙泉市政府交涉情况下,蔡焕镜单方面以“借款支付利息”方案,出台补偿挟议,而只字不提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这一块。龙泉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歇下岗职工立场考虑,明知政策而不作为,同意蔡焕镜补偿方案,回复广大职工的上访。企业是职工的生命,职工下岗了,没有了生命,职工还这么生存?蔡焕镜怎么能够昧着良心侵贪职工身份置换金,置这么多的职工生活于不顾?蔡焕镜的行为真令人不耻!龙泉市政府怎么可以行政不作为?这样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吗?
三、蔡焕镜在四川科伦公司受让股权时,侵贪职工股权分配款。
在2010年11月四川科伦公司以24,650万元的价格收购蔡焕镜等四位股东持有的浙江国镜85%股权,公司职工股东要求蔡焕镜分配公司收购款时,蔡焕镜给职工股东的分配方案是:按注册资本金5180万元按职工在公司股权的比例分配,蔡焕镜还贴告示在2011年3月31日24:00前领取的职工奖励5000元。更有甚者,在广大职工不同意赔偿方案,拒绝领取分配款时,政府竟然再次提供“保护伞”,牵连“九族”,用“黑道”行为,部分职工最终被迫领取不合理的分配款。从而达到蔡焕镜个人获得两亿分配款的目的。试问:如果蔡焕镜出台的赔偿方案合理的话,还有早领取的还有5000元的奖励,谁还会不要?同样是股东,为什么职工股东不能参与2.9亿(100%股权24650/85%)的股权分配?蔡焕镜这种做法,是黑恶势力的体现,有关监管部门是否该对其彻查到底?
四、蔡焕镜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虚假出资、减资、增资、收箞ト手段,增加个人股权(从4%增加到74.8%),侵贪了职工股东的利益。
1、虚假出资,虚报股权。制药厂在1996年底改制时,注册资本金为600万人民币,其中制药厂职工出资49%(管理层持25%),青田三辰公司出资51%,成立“辰龙药业有限公司”。事实上,双方实际到位资金仅为450万元人民币(其中药厂职工到位220.5万元人民币,青田三辰公司到位229.5万元人民币),其中蔡焕镜货币出资仅60万元人民币,另外三本房产证(本人一本,借来两本)放置在公司,自报作价22.11万元人民币(未经评估),共计82.11万元,登记为占公司18.25%股权的股东。但是该三处房产从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房产证放置在公司不久即被蔡焕镜取回,蔡焕镜未经估价,未转移财产所有权,以房产作价22.11万元出资,属于虚假出资。蔡焕镜在改制时的原始出资额只能认定为60万元,仅占公司股权13.33%(60万元/450万元)。期间蔡焕镜分别转让给黄勇30万、周华康12万后,其个人股本金仅为18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450万元的4%。
2、以收购名义虚增股权。1998年5月,(yue4 _)三辰公司转让其在辰龙药业的全部股权,蔡焕镜未征得其他职工(股东)同意,伙同公司财务经理等人擅自以原价229.5万元行使购买权,而蔡焕镜是用辰龙药业公司公款以按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三辰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其中蔡焕镜分得公款189.5万元,财务。经理分得公款40万元。在完成收购三辰公司在辰龙药业的51%的股权后,蔡焕镜成为出资271.6万元(82.11+189.5)的股东,占公司60.4%股权。
3、虚假减资虚增被减资陷额。蔡焕镜于1999年6月虚假完成受让三辰公司持有的股权后,立即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减资为300万元,但蔡焕镜本人却按登记的注册资本600万元减资,他个人在这次运作中虚增了150万元股金(600-450)即从上述的271.6万元增加为421.6万元,减半套现得210.8万元;2003年,蔡焕镜个人以公司土地增值向银行贷款,并以两倍分红的方式套现股金,按股份198.8万元的二倍得397.6万元,这两(wan4 yuan2 _zhe4 liang3)项合计共侵贪608.4万元。此时,蔡焕镜虚增股权后,按减资一半的比例,其减资为210.8万元,并就其中的30万元和(wan yuan he)12万元分别按同价转让给黄勇和周华康,蔡焕镜的股权变为168.8万元(210.8-30-12=168.8),占公司股权比例56.3%(168.8/300)。
4、虚假受让其他职工股权。一是把黄勇的股权虚转至自己名下。黄勇于2002年因侵占公司货款被判刑,黄勇从蔡焕镜处受让取得的30万元股权被公司收回,蔡焕镜将股权占为己有,其股权虚增至198.8万元(168.8+30=198.8),占(__zhan)公司股权比例66.3%(198.8/300)。二是虚假受让部分职工股权。多年来,有部分职工股东因解除与公司的劳动贵偷,被蔡焕镜强制转让股权,这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约22.5万元均由公司财务支付,而非蔡焕镜个人支付,但是却登记在蔡焕镜个人名下,其股权再次虚增至224.3万元(198.8+25.5=224.3),占公司比例74.8%(224.3/300)。
以上情况,恳请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过问督办,立案审查,还我们广大职工一个公道 。我们将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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