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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三卖” 当庭撒谎罚款3万
2011-11-22 12:36: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记者王蔷 通讯员黄琼惠)因一家投资公司在民事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11月14日东城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决定书。昨天,东城法院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当庭宣布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据悉,这也是该法院民事...

    本报讯(记者王蔷 通讯员黄琼惠)因一家投资公司在民事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11月14日东城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决定书。昨天,东城法院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当庭宣布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据悉,这也是该法院民事法庭多年来首次对不诚信的当事者罚款。

    开发商“一房三卖”引官司

    近日,原告李女士向东城法院起诉称,她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融金智强)于2009年4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东直门新中街的某办公楼房,当月便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390余万元,并于当年6月入住。入住两年来,原告交纳了物业费、维修基金、供暖费等费用,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2011年6月,原告向被告催问产权办理,被告却想要终止合同,原告无奈起诉。

    在庭审中,融金智强公司对其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并无异议。但称,该房屋已经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出售给案外人韩某。韩某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房屋总价款为219余万元,该合同进行了网签。融金智强公司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之后与李女士又签订了预售合同,因此无法把房屋卖给李女士。

    然而,被告在庭审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状态。李女士了解到,因韩某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诉争的房屋退给了融金智强公司。

    经法院查询,2009年8月13日,被告与另一案外人王某就诉争房屋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售给王某。2011年3月31日,诉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在王某名下。

    庭审虚假陈述首被罚款

    针对融金智强公司在庭审中的虚假陈述,11月14日,东城法院对其作出了2011东民初字第8455号罚款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融金智强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限于2011年11月18日前交纳。

    昨天东城法院再次传唤融金公司和李女士,但融金公司无人到庭,其律师称已与融金公司解除了合约。

    承办该案的法官孙莉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证据,既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因此,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被罚款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义务,妨害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官介绍,如果该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可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即使公司想赖账,法院也将适时采取强制手段。

    面对法院调查的房屋情况,融金智强的代理人表示并不知情王某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和调解情况,公司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他。而听到这一消息的原告则表示,王某其实与被告有关联,经原告查询工商登记,王某是被告的监事。被告开发的很多房屋都最终经由买卖落入王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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