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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土地管理乱象:宅基地被随意“增肥”
2011-11-28 08:24: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土地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有自己的户口,就是地籍。中国的地籍管理通过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简称土地证)的方法,来确定每个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每个土地证上的使...

    土地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有自己的户口,就是地籍。中国的地籍管理通过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简称土地证)的方法,来确定每个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每个土地证上的使用面积都来自依法、实地丈量,地籍档案上有准确记载,是不能够随便“增肥”或“缩水”的。然而,记者近日实地调查发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况,而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变更,土地证还“增肥”了。

    不知不觉土地证换新主人

    2006年,固安县李家场村村民张某与同村的肖某进行了一笔交易,将自己及其儿子名下的两处宅基地“卖”给肖某。在交易当日,肖某即交付了180万元的房款,张某也写下了“今收到房款一百八十万元整”的收据。

    今年11月15日,张某告诉记者,交易的当日,双方曾达成过一个口头协议,除了180万元的钱款外,肖某承诺给张某一辆车及房屋重建后的门面房。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迟迟没有得到肖某关于车和门面房的承诺兑现,于是到土地管理部门查阅档案,却吃惊地发现在宅基地档案登记表中,自己的名字被直接划去,改成了肖某,而其他地籍登记没有任何改动。张某几经询问得知,肖某通过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熟人,已经带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两个土地证、收款收据等材料到固安县的土地局办理了土地证的权属变更,并且已经拿到了新的土地证,新的土地证和原来的土地证证号完全相同——71号和74号。

    “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很肯定地说。

    土地证换了新使用权人,卖房人竟然毫不知情。“土地局怎么能在土地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并且对肖某提供的协议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做出土地证变更呢?”带着这样的质疑,张某对土地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土地部门的行政行为。

    “不许买卖,更提不上变更了”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土地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不需要双方都到场吗?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在固安县国土局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回复。

    “农村宅基地根本就不允许买卖,就更提不上土地证的变更了。”11月15日下午,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这样告诉记者。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中也规定:“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然而,当记者询问“农村宅基地是否禁止买卖”时,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建辉却支支吾吾。

    在国家土地法中,有一个法条同样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它规定,“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很显然,张某和肖某的交易是违反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规定的,但肖某却在固安县国土资源局顺利地完成了土地证的变更,领取了新证。

    土地奇迹般地“增肥”

    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后,张某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发现,不仅自己的土地证被更名,更离奇的是原来土地证上登记的7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在肖某的新证上却变成了1296.5平方米。

    记者获悉此事,马上展开了调查。在翻阅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过字的庭审笔录时,记者看到十分戏剧性的问答。

    审判长:两个土地证登记的是同一块宅基地,为什么出现了不一样的面积?

    “是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和村民代表讨论意见,新证的面积就扩大了。”土地局一方的代理人这样回答。

    审判长:可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是将共计234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第三人使用,而根据你方提供的新证,71号证占地面积是1296.5平方米,74号证面积是1663.2平方米,两个证总面积是2959.7平方米,与村委会的证明也不一致,多出了619.7平方米,你说说是怎么回事?

    “又把西边的一条道划到了两个新证上。同样是根据村委会的证明。”

    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登记和土地证变更有着严格的程序,需要地籍调查,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核实。

    然而,固安县土地管理部门仅依据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就为71号和74号宅基地面积分别进行了“增肥”。即便如此,村委会证明的234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为什么最后分配到两个新证上又二次“增肥”了619.7平方米?面对记者这样的疑问,刘建辉始终未给出任何正面解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每处宅基地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467平方米。”那么,肖某怎么会取得两个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土地证?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国土局官员的正面回应。

    而当记者提出能否查看该争议土地的登记备案时,被刘建辉拒绝了,并称连他本人也无法查阅。记者随即去固安镇国土所,希望可以通过国土所所长来核实张某宅基地现在的登记数据。可是记者在固安镇人民政府空荡荡的大楼里等了半天,始终未能看到所长现身。

    无法律依据“增肥”应撤销

    土地“增肥”的事情在固安县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为弄清楚这个问题,记者在固安县多处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固安现在的土地管理是非常的混乱,土地‘增肥’、土地证私自过户、宅基地证违规过户的事情层出不穷。光2010年在法院立案和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就不下几十起。”固安县一位法律工作者这样告诉记者。随即,他给记者展示了几起行政复议的决定书,都是因宅基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据他介绍,最近几年,随着固安县经济形势的发展,大量的国有土地被个人买断,甚至通过集体土地或者耕地的圈占,给土地变性,固安县城中的很多地块已经变成“私有”。

    “就是这条道,划到了肖某的土地证上,它本来就已经被国家征用修路了,可是现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颁给肖某的新土地证,它又划归个人了。”这是记者在张某的两块宅基地现场进行调查时,张某告诉记者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名行政法学家何兵指出,本案法律要点:一、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手续,必须双方到场。一方未到场,说明另一方肯定采取欺诈方式,获得土地使用证。依行政许可法规定,应撤销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证面积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增肥”,既侵害集体土地使用权,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三、村委会用证明的形式,将原道路使用土地归对方使用,此证明无效。性质上属于无偿转移集体财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转移。而地方法律禁止转让,此土地使用权转移也属无效。由于本土地使用权证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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