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首批小股东起诉新嘉联(002188)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信永中和”,新嘉联2009财报的审计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开庭。维权小股东以及新嘉联、信永中和各方律师出席了庭审,各方就新嘉联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小股东损失是否由系统风险造成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行政处罚被“弱化”
在庭审现场,被告方新嘉联及信永中和一同辩称:“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认定新嘉联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据,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则需经过法庭审理后认定。新嘉联2009年年报涉及的虚增利润及利润调整仅涉及200余万,该调整不具有重大性,新嘉联的违规仅是会计差错调整,不构成司法解释所称的虚假陈述,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不能做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对此,小股东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予以驳斥:“行政处罚本身即说明新嘉联信披违规具有重大性,财政部驻浙办并不是检查到的所有财务违规都作出行政处罚,而仅针对性质比较恶劣的,如虚增报表利润等违规行为才会作出行政处罚。新嘉联2009年财报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且虚增利润部分占了2009年实际利润的比例较大,所以在重大性上没有问题。而新嘉联在2009年财报中虚增利润等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界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此处争议不大。”
辩称有系统性风险
庭审中,新嘉联及信永中和又翻出了“大盘因素”。两被告表示:“新嘉联整体股价的波动与股市大盘变动一致,与同类股票个股的股价趋势也一致,故新嘉联股价变动是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应剔除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方仅简单提供股价走势图,无法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也无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将大盘下跌简单等同于系统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存在系统风险,也不能否认虚假陈述本身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因素,不能因为存在系统风险,就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会造成投资者损失,如果持此观点,在大盘下跌时,上市公司就可能大肆造假,而最后因为大盘下跌等同于系统风险,上市公司无需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最多只需缴纳很少的一部分罚款,这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对上市公司造假的纵容,与证券法立法宗旨不符。”小股东代理律师许峰对被告方提出的辩解极不认同。
双方进入调解阶段
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就存在争议的基准日、基准价的计算,以及投资者在2010年年底买入股票是否视为合理信赖了新嘉联2009年年报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因为各方在庭后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法庭并未当庭对案件进行判决,表示将在庭后主持各方进行调解。
许峰律师提醒称:“新嘉联诉讼时效到2013年1月6日届满,在此之前,只要在2010年3月19日以后,在2011年1月6日之前买入新嘉联股票,在2011年1月6日之后卖出新嘉联股票而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新嘉联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新嘉联及信永中和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中院之前已经妥善处理了杭萧钢构(600477,股吧)、中捷股份(002021,股吧)、华盛达、数源科技(000909,股吧)等多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小股东大多在最后通过和解形式拿到了较高比例的赔偿。故许峰认为,新嘉联虚假陈述案参照以前同类案件处理模式的可能性较大,投资者如有损失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可积极提起诉讼。
记者 张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