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污染该谁下跪?
面对污染该谁下跪?
作者:孙瑞灼 中国化工报
中化新网讯 据媒体报道,湖北长江大学受违法钢厂污染,教授和学生跪请荆州区政府官员尽快解决。面对污染,民众时常陷入一种无奈,无奈到为了自己的基本健康权利,放下尊严,下跪于人。这不禁使人发问:该谁下跪?基本的常识告诉我们下跪的只能是无良的企业、不作为的掌权者,绝不该是呼唤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民众。
据悉,这家污染企业距离长江大学西校区仅有数百米距离,该校师生饱受废气、粉尘、噪音等污染。四年来,从国家到荆州区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师生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反映污染一事,但都不起作用。于是就有了下跪的一幕。在笔者看来,这无奈、无助的一跪正凸显出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三重”困境。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危胁时,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外,别无他路。环保维权手段和权力的缺失,使他们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让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只有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所以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也不愿购置治污设施。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时曾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那也是寥寥耳。2005年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环保部门也只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做为最具震慑力的刑事处罚,并未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想让跪求污染企业搬离的悲剧不再重演,关键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制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法责任入手,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一些不法企业不敢轻易以身犯法。同时,还必须赋予群众、社会组织以环境诉讼权,让群众既可以直接起诉污染企业,也可以对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起诉,以此制约和监督环保执法权力,杜绝环保不作为。只有这样,民众才能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