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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应明晰证券侵权责任制度
2011-11-29 01:11: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应该高度重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由于民事责任相关制度的缺失,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害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应该高度重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由于民事责任相关制度的缺失,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害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长此以往,将会造成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信赖基础造成损害。

  王利明表示,2009年侵权责任法在要不要规定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曾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议,但最终因为问题复杂,而未能作出规定。因此希望在将来的《证券法》完善过程中,能够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在具体操作上,王利明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责任主体方面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目前只有在虚假陈述时,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才会承担相关个人责任,但在一些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方面,责任仅仅规定到上市公司,这就会导致作用有限。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这些案件的个人责任。

  二是因果关系方面应该进行反证。对于投资者来说,进行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非常困难,因为由于资本市场的高度技术化、复杂化,投资者很难判断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的最终影响。因此,可以采用反证的方式,即如果投资者证明损害存在,那么行为人应该反证自己与此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反证,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的责任。

  三是过错的判断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危险行为或者高度危险行为,更多的是涉及对人身的保护。但证券侵权通常是涉及到财产的问题,谈不上人身的损害。因此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违法违规就可视为过错,而不需要再进一步判断主观上的故意过失与否等。

  四是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现在《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总体上还是过于原则。譬如,关于“有关非法获取”的含义不清晰,对内幕交易相关信息重要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有关内幕交易的概念也不清晰。因此在未来《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就这些问题作出细化。

  五是解决好有关证券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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