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店花67万买二手奔驰车,到手却发现曾经严重大修,一次维修更换近80个零件,花费14万元,消费者质疑4S店隐瞒实情,4S店躲躲闪闪避重就轻,《天天3·15》今天关注:被潜规则的车况证明。】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 最近我们接到了北京消费者侯先生的投诉,说他前不久到北京亦庄附近的奔驰4S店北京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车,最后花67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S300,当时侯先生觉得是比较划算的,但是买过来之后才发现这辆车实际上大有问题。
【消费者】花67万购买试驾车 遭商家隐瞒大修记录
侯先生:我是8月份的时候去北京亦庄开发区,那有一个北京之星4S店,看了一台S300,当时觉得价格不是太便宜。然后他那个销售经理向我推荐他们在售的试驾车,就是他们需要处置的试驾车,我说可以考虑,因为那个车也比较新,就是试驾,上过牌照,应该算是二手车销售。就问考虑不考虑,我说可以考虑,主要就是看一看车。看了车我觉得看上去也还行,价格要比新车自然低一些,然后我就考虑这个车,后来他推荐说您可以买这个车,然后当时就交了定金定下来了。
记者:给您报的价格是多少啊?
侯先生:67万。
记者:最后买的时候呢?
侯先生:也是67万。
记者:这个车原价是多少啊?
侯先生:原价应该是90万左右,因为使用过两年。
记者:一直处于试驾状态?
侯先生:对,作为二手车处置,当时销售时是这么介绍的。当时给我报的价格,我就交了个定金,到8月9日的时候他就通知我可以提车了,提了车他们就协助我办理这些过户手续,签了二手车交易合同以后,他们协助都办这些事。办完事我买过来要上保险,上保险的时候人家提示说这个车保费可能会高,这个时候我就觉得有点问题,因为他说你这个之前出过事故,车有一个比较高额的走过保险的费用。
记者:保险公司那边提示您是吧?
侯先生:提示的。
记者:那边有记录说这个车已经出过险是吗?
侯先生:有记录出过险,但是没有具体细节出险维修的细节。
记者:比如什么原因都什么没有是吗?
侯先生:对。然后这个车我就查了一下别的4S店的记录,我通过朋友然后帮我查的明细的记录。后来我发现这个车是当时有一个14万的维修费的记录,换了80多个零件。
记者:一次性维修啊?
侯先生:嗯。反正当时打了5页纸的维修记录。
记者:是什么时候的事?
侯先生:今年的1月份。
记者:一次维修换了那么多零件?
侯先生:一次维修14万多块钱,然后大小零件可能80个左右吧,当时打出这个维修记录一下就觉得上当的感觉,因为它没跟我说过这是一个有过事故的车。
记者:都已经提车以后付全款了。
侯先生:对,都已经付完了,而且他已经协助我办完过户手续了,车已经在我名下了。
记者:什么手续都办了?
侯先生:都办了我才发现的这个。
主持人:发现问题之后侯先生就去找4S店,4S店承认这辆车确实是大修过,他们有错,并且答应退车,但是过了几天之后侯先生再去4S店的态度却变了。
侯先生:我知道这个事情以后去找北京之星,他们当时也承认说确实是1月份的时候他们车修过,他们承认这个事实了,这个事实他们承认。他们说这个车是修过。
记者:当时没有明确告诉你。
侯先生:当时他就没说,没人提过这个车修过,我跟他们说的是你要当时之前说的话,我可以不买。
记者:还可以有选择的余地。
侯先生:我可以不买这个车,你要不说明白完全是欺骗,你这么一个车给我的话已经不值这个钱了,他们自己也明知道。如果向人说明有这么高的交通事故的话没有人会买这个车,当时很气愤,他答应过退车,可是后来他又找他公司有他的法律顾问那一类的跟我谈,谈他说你买之前交钱之前自己有义务去查这个车出没出过事故。
记者:他们的律师这么说吗?
侯先生:而且给了我一封律师信,律师信上面是这么说的。
记者:首先他们有明确告知的义务啊?
侯先生:对啊,我是这么想,我说你得告知。而且二手车过户合同上有一项也就是说,卖方应该有一条上写出你这个车的状况,那个也是空白的。然后我说这个应该提供给我,他说这个你自己可以去查,意思是可以自己查,而且你可以查得到,是你自己放弃了这个义务,他是跟我这么说的。这个我就非常气愤了,他说我们的平台是公共平台,你到任何一家4S店都可以查到。其实拖了半天朋友才帮我查到,我要自己去人家根本不会给我查的。但是他在律师信上说,我们这是公共平台,你随时可以查到,你自己放弃了知情的权利。
记者:他说的是公共平台,你后来登录了那个公共平台吗?
侯先生:没有,我自己登不了,我别说登了,去查都不会给我查,他们律师说不是销售行为。
记者:不是销售行为,那是什么行为啊?
侯先生:说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转让。
记者:两各平等的民事主体?您不是以个人身份买的吗?
侯先生:我是以个人身份买的,但是律师信上这么给我写的,作为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给我发了一个律师信,有这种威胁的意思,说你顶多就是这样了,不会赔偿你什么的。
记者:他说不是销售行为?
侯先生:对,律师信上说不算是销售行为,但是我认为你二手车交易合同上你的卖方是盖的北京之星4S店公司的章,我这边怎么不是个人,你就是做车的,我现在还不太理解你就是一个销售,我到你店里看新车,然后你销售提供这个信息,我们在出售试驾车你考虑不考虑,我认为这就是一种销售,我就不理解这个,完全是推托责任。
记者:现在车还在那?
侯先生:车停到店里一直没再动。
记者:给他送回去了是吧。
侯先生:就扔在那也不再找我了,现在没有一个想解决的态度,我们就按照律师的建议这么办,你爱怎么样怎么样,就是这个态度。
主持人:侯先生说当时买车的时候之所以主要是选择北京之星这家店,主要是因为它是奔驰的4S店,有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的体系,而更主要的则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
侯先生:当时比较放心买它的二手车认为本身就是4S店,当时就是这么考虑的。
记者:当时买的时候没有要求您签订一些什么附加的或者限制性的什么条件或者条款吧?
侯先生:当时交定金的时候有一个公司自己出的像要约这么一个东西。
记者:要约是怎么说的呢?
侯先生:有一条是说你了解车的情况,大概是这么一个意思,当时因为要交定金我就没仔细看就交了定金之后也就看了看车。因为我认为当时想的应该先付定金就没考虑太多,但是实际情况是销售什么的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这个车真实情况有过事故,而且签了定金单子的时候那个东西很不正式。
记者:不正式是吗?
侯先生:就是一页纸,然后我现在跟他要求你必须要双倍返还我。
记者:退车之后?
侯先生:对,你双倍返还我,我认为就是欺诈行为,一个是你卖给我这个价格现在已经不值这么多钱了。事后我也咨询过专门做二手车的这些人,说完全就不是这个价格。如果没有这起事故这个车还值,如果你有这起事故这个车你转让都转让不出去。我很生气,你要这么骗我的话,我万一因为你曾经维修过这么多项,影响到它的性能我要出危险了怎么办,他根本不管这些。
【商家】销售人员以出差为由 拒绝记者电话采访
主持人:北京之星4S店的做法和态度让侯先生感到非常的气愤,他气愤的是4S店不仅隐瞒了车辆有过重大维修的事实,而且最主要的是对他的行车是构成了潜在的不安全的因素,侯先生说在整个的交涉过程当中都是他和北京之星4S的吴总和谢总之间商谈的,于是昨天下午记者就拨打北京之星的4S店电话了解情况,最初接到电话的一位先生在问清楚记者的单位和来历之后给记者转到了总机说让总机转接给吴总。
客服:您好欢迎致电北京之星。
记者:您好,麻烦您转接一下吴总。
记者:稍等帮您转接。
客服:您好女士,现在那边的分机正在忙,要不然过一会儿再打,我在帮您转接过去。
记者:麻烦您帮我转谢总,谢谢你。
客服:谢总今天可能没在。
记者:吴总还要再过一会儿是吗?
客服:对,分机正在忙呢。
主持人:过了几分钟之后我们记者再次拨打北京之星4S店的总机,总机是顺利的转接到了吴总的电话,但是结果却是出乎记者的意料。
记者:你好请问吴总在吗?
客服:没在。
记者: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客服:他出差了。
记者:刚才总机还跟我说……
客服:刚走,去机场了。
记者:是吗?您是?
客服:我是他的秘书您有什么事可以跟我说。
记者:谢总在吗?
客服:他俩一块儿出差的。
记者:还有哪位可以负责的?
客服:就他俩了。
记者:我刚在几分钟之前。
客服:几分钟刚走,谢总3点走的,吴总是4点走的,您也就晚了几分钟。
记者:会这么巧吗?
客服:真的是。
主持人:于是我们记者向这位秘书提出电话采访,这位秘书说要经过请示,不久这位秘书说给记者回电话,他们不接受电话采访,要采访的话就只能等到下个星期老总回来的时候再约了。
【律师】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有义务告知商品缺陷
主持人:那么二手商品出售的时候商家是否有义务告知商品的缺陷呢?以下我们就连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刘志宏律师以及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
主持人:前面了解过事情的经过了,现在侯先生认为4S店是欺骗行为,我不知道两位对这个事件怎么看?4S店没有告诉消费者这辆车曾经大修过,是不是有意的欺骗或者欺诈的行为,我想听听刘律师从法律上给我们解释一下?
刘志宏: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4S店隐瞒了这辆车曾经被大修过,而且是严重大修过这样的重大问题,所以说他构成了欺诈。
主持人:好的,包华你的意见?
刘志宏:我认为欺骗跟隐瞒都是这种,虽然内容不一样性质不一样,但都是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作为销售一方不仅不能够把A说成B,同时还应该全面的去阐述这个产品相对客观的情况,隐瞒是不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其实北京市旧的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示范性文本里就有很明确的说明,就是出卖人要前面的如实的告知买售人这个产品相应的客观情况,如实全面告知的特别约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两位都同意说4S店这一行为是欺诈行为,对吗?
包华:对。
【应对】消费者可要求退车 并索要双倍赔偿
主持人:前提已经设定了就是4S店的行为是欺诈,4S店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对故意欺诈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请教一下刘律师。
刘志宏: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说是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话,那么应该对消费者的提出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同时也规定这个赔偿的数额应该是消费者所附加款的一倍,是这样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应该除了退掉这辆车之外,还应该给所付价款1倍的赔偿给消费者,是这个意思吗?
刘志宏:就是民间百姓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
主持人:就是说侯先生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刘志宏: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好的,再听听包华的意见。
包华:我赞成律师的意见,同时我要说明一点,就是根据刚才录音中所谈到的4S店的法律顾问给出来的意见我本人我不太赞同,不管是卖一手车还是二手车,4S店跟我们买车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管一手车还是二手车,不管卖的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4S店都是一个经营行为。
主持人:这肯定不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谓的转让。
包华:实际上我们卖一手车的时候,我们消费者跟4S店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合同,双方不一致就不签合同。这跟我们说的卖一手车、二手车没有关系是跟法律上本身的主体性质是相关的,所以4S店不管卖一手还是二手都跟消费者的关系是对等的,而且它的行为都是一个销售行为,都是经营行为,从这点角度上来说我认为4S店借自己的法律顾问所给出来的意见来对抗消费者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
【视点】4S店非开放平台 民事主体转让行为不成立
主持人:刚才包华谈到了法律顾问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来进行专题的讨论,因为我们看到记者采访的时候,侯先生也谈到了,就是说4S店的开始是同意退车的,但是几天之后再去的时候他们就请出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且给了侯先生一份律师函,就是说反被动主动了。律师函消费者自己应该先检查车的状况,而且4S店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消费者自己不去看等于是放弃了知情的权利,对于4S店的这种说法,我想请教一下刘律师,在法律上这种说法是不是可以成立的?
刘志宏:这个是不成立的,而且这种解释和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上的规定的,刚才包华已经讲了,像这种二手机动车的买卖上面,作为销售方你必须如实的将这个车的情况告知给买方消费者,那么尤其像咱们本案当中这么严重这么重大的事情你没有去告知,而且反过来又是去把这个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我觉得这个是太随意了。
主持人:是随意还是恶意?
刘志宏:我在此暂且说它是随意吧。
主持人:包华你认为是随意还是恶意?
包华:我认为这两个词可能都不太恰当,但我认为故意这个词相对恰当一些,至少是故意的。首先我们对于产品的信息的了解,基础是我们的销售一方主动告知,这个是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的购车人尽到一个谨慎的义务,也就是你告诉我的,我都听取了,我承诺你告诉我的我都知道我都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交易,这是一个。所以基础是销售方如实告知,销售方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话是销售方违约,这是一个。
另外,我不太明白对方4S店的律师所说的4S店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这个是怎么理解,因为我们知道4S店是一个商家,除了前厅以外,其他的它的财务,它的库房,它的财务,包括它的自己的定销系统,这些管理的设施设备都是不开放的,我们不可能想象任何的顾客进入到一家4S店就可以拿起它的办公电话拿起它的办公电脑就可以查询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认为4S店是在曲解一个所谓的对客户开放的这样一个服务理念,或者是服务措施。
主持人:我们已经谈到了消费者自己不可能去查到什么相关的资料,而且侯先生他去查这辆车的相关维修记录的时候,是托了熟人找了关系然后才查到的,这个维修记录打印出来是长达5页的打印纸。花了60多万块钱买一辆车感到内心是很纠结的一件事情,商家到底有没有义务要告知消费者这个商品的详细情况,哪怕他有严重的缺损,我认为应该是有的吧?
刘志宏:必须要告知,如果说我们告知了消费者这辆车有过重大的维修记录,换掉了多达80个零件花费了14万块钱,那是不是这辆车就不会卖到60多万的价格了?
其实现在这个案件也很简单,就是我告知你消费者了这个车曾经大修过,曾经花了多少钱,换了多少个零件,这些东西我都告知你了,还是卖67万,你签字了,那么这个事情消费者也是肯定告不倒的,你对这个事情愿意接受而且都已经知情了。
但是现在这个案件整个是颠倒过来了,就是现在看你经营者,你到底告知没告知,就这么简单。如果你告知了消费者没权利了,如果你没告知消费者都有这个权利。
主持人:这就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如果你没告知就是误打人家了,是吧?
刘志宏:对,就是这样的。而且刚才讲的那个律师函里面一直在强调我们这个平台,你应该自己去查去,那么现在咱们再退一步来讲,即使说这个平台里面有这些有关车的情况修理的情况的资料,那么你要求消费者去查平台这件事,你要求过没有,这里面我觉得还是都说不过去。
【解析】商家律师欲偷换概念 规避双倍赔偿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到底应该怎么样,包华给我们说到了不管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消费者和商家都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他律师函里面谈到了一点,就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是转让的关系,而不是销售买卖的关系,为什么?
刘志宏:从两个方面,一个是无论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购买行为还是签合同也好,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使不是销售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你是一种两个买卖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这种行为,但是现在我们分析到律师函里面。为什么要提到咱们两个之间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样一个转让行为?因为如果这个事情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要双倍的赔偿,如果说咱们就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转让行为,那么他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只是给你退车就完了。我个人分析这个4S店有这样一个目的在里面,但是它这里面有一点是搞错了,因为你4S店是一个经营者,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那个叫转让。
主持人:你本来就是一个卖车的67万。
刘志宏:你就是一个经营者,你就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个人之间我的车想转让给谁,那个是平等的民间的,那个转让行为那个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的,我想他可能这里面有一个第一步,我要绕开这个双倍赔偿这样一个损失,因为这个额度比较大,如果说要是六七千块钱可能也就赔了双倍也就双倍了。
主持人:67万有点太多了。
刘志宏:意识到风险有太大,所以我想他是想规避这一点。
主持人:我能不能理解这个法律顾问已经意识到了4S店可能会做错了,在出具律师韩的时候有意的蓄意的去规避了很多的法律风险。
刘志宏:法律工作者对这些事情肯定是了然于心的。
主持人:包华,商家隐瞒商品存在重大问题这说明什么?蓄意为之?
包华:我觉得肯定是故意的,因为这个因素,也就是说二手车和二手事故车之间的区别直接会影响到我们的邀请赛是否决定去买这台车,可以影响到这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隐瞒一定的产品信息,会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而且作出这样购买的决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所以我认为商家肯定在这方面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主持人:好的,包华在此提示一下我们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的时候到底应该注意些什么?
包华:针对二手商品来讲应当是使用过的,使用过和维修过是两个概念,因此我们需要消费者在买二手产品的时候应当要求我们的出售方如实的告知其使用的状态,使用的期限,中间的维修的记录以及维修的相对应使用的物品,物料包括一些部位,把这个信息全部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全面了解二手产品的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同时,再去作出决定。其实这些内容在我们的政府的倡导的浮动文本中都已经名列了,消费者应当根据这样的示范性文本来明确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督促对方履行这样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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