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检网消息 2011年9月,资阳市工商局对所辖资阳市城区的主要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了登记及抽样监测。
一、监测情况
资阳市工商局本月对该市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资阳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三家媒体进行了监测,监测广告312条,其中:药品广告19条、食品/保健品广告11条、医疗广告28条,药品、食品、医疗广告占监测广告总数的18.58 %。违法广告44条,占广告总数的14.1%。
二、主要违法违规表现
(一)非处方药品广告: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安全无毒无副作用、治疗百病、安全有保证等虚假宣传;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虚假疗效证明。
(二)处方药品广告:以新闻报道及采访形式发布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使用绝对化语言,并含有安全无毒无副作用、治疗百病的虚假宣传;处方药品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和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用语和表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保证治愈率、有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利用专家、患者作虚假证明,宣称治疗作用;与其它保健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新产品;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
(四)医疗机构广告:广告中涉及介绍治疗各种疾病名称、诊疗方法、医疗技术和使用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患者和其它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发布广告。
(五)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效和治疗功能;以新闻报道及采访素材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含有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有保证、无依赖等承诺;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播的减肥的化妆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典型违法广告通报
皮肤病血毒片、 神农百草膏、资阳妇产医院、资阳华康门诊部、资阳市水工医院肝病治疗中心、 科风手机、等药品、保健品、医疗和其它广告。
1、发布媒体:资阳广播电视台。
2、违法事实: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夸大或者保证主治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药物疗效宣传、医疗广告利用医疗技术、专家患者形像,夸大疾病危害,使用不科学用语,超出医疗广告证明审批内容或无证发布的广告。
3、性 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广告,资阳市工商局责成其发布媒体要对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纠正,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七月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