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晓鸣和华联超市分别提供了洗衣液用于法庭调查。
因为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蓝月亮洗衣液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引来三起官司。前两起官司的被告,是生产厂家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最后一起官司的被告,是销售商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下称“华联超市”)。
10月9日,华联超市被告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消费者疑“蓝月亮”惹祸
6月15日,北京的冯晓鸣在报纸上看到关于蓝月亮洗衣液的宣传,宣称洗衣液低碳环保,“高保护、易降解、低能耗、少排放”,“蓝月亮几乎成为洗衣液的代名词”。出于对蓝月亮品牌的信任,他当天就在华联超市购买了一瓶1公斤装蓝月亮洗衣液(亮白增艳装),该洗衣液由著名主持人杨澜代言,包装上清楚地标注“中性配方,护衣护色,护手护肤;不含磷铝,安全环保”。
此后两天,家里使用了蓝月亮洗衣液,但冯晓鸣在穿着洗涤过的衬衣后,“后背出现红点,感觉瘙痒不适”,他怀疑是洗衣液残留物刺激所致。后经查询发现,蓝月亮洗衣液中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而荧光增白剂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并易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定性的“化学毒物”,对人体的肝脏会造成很大危害,在国际上早已被列为禁用的强致癌物质。
冯晓鸣认为,蓝月亮洗衣液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产品内含有荧光增白剂,也没有标注荧光增白剂具有毒性的警示信息,相反却明确标注“安全环保”“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显然是在欺骗消费者,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7月18日,冯晓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朝阳区法院起诉销售商华联超市,诉请判令超市按照货款“退一赔一”同城315诚信网产经,并支付因索赔产生的误工费等800余元。
蓝月亮洗衣液中究竟是否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记者在蓝月亮公司网站上查询到,蓝月亮洗衣液中的确使用了荧光增白剂,属于二苯乙烯基联苯类中的CBS荧光增白剂,网站称“该类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长期使用于衣物洗涤剂,是安全环保的”。
对于记者“为什么没有一并起诉蓝月亮公司”的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产品是从超市购买的,起诉超市就足以解决我们的诉求。”
而前去旁听庭审的多家媒体希望蓝月亮能够在法庭上对荧光增白剂进行解释,但未能如愿。
超市称“无须标识”
华联超市代理人指出,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中明确指出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包括了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蓝月亮洗衣液符合这一行业标准”;出具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表明,洗衣液属无刺激性;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检验,符合执行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此外,华联超市代理人还列举了国内外大量关于荧光增白剂使用于洗衣剂中的学术研究和现实应用成果,证明洗涤剂CBS荧光增白剂对人体和环境安全,并称蓝月亮使用的CBS荧光增白剂价格最高、最稳定安全,已长期用于洗涤。
华联超市据此认为,荧光增白剂不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危险,不属于必须标识的警示性内容。
华联超市还当庭出示了检测结果证据,证明洗衣液中荧光增白剂的含量仅为0.091%,不是洗衣液的主要成分,不构成需要标注的内容,因而可以不标注,符合法律规定。
“洗衣液已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信息,没有误导消费者,更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代理人还反驳称,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洗衣液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业标准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对于生产场所生产环境的分类目录,是国家安监总局作为作业产品管理办法的附件,是为了实现执业危害的防治,保障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保护生产者安全,不用于保护终端消费者。“就像分类表中包括了酒精,酒精广泛用于生活,并不说明酒精有毒,因此该目录不能证明荧光增白剂有毒。”
针对超市出具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原告代理人指出,该报告试验结论还清楚地写明“受试新西兰家兔皮肤出现红斑”,恰恰说明其对动物皮肤存在刺激性;关于人体试验没有相关报告,并不能证明洗衣液对人体没有刺激,对人体没有毒性危害。
关于洗衣液符合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反驳认为,“这个标准并没有说明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环保’的,不足以证明荧光增白剂对人体没有危害。”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还为蓝月亮算了一笔账,根据荧光增白剂市场价和洗衣液中0.091%的含量计算,1公斤洗衣液中荧光增白剂价值仅为8分钱,“这点投入怎么可能是最稳定安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