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处理器货到却无影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10-26 07:33:13网购处理器货到却无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卖家担现
□ 张 君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因买家未能收到约定购买的CPU(电脑中央处理器),法院判决网店店主陈某承担责任,配合买家取出支付宝账户中的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9年12月17日,李某通过淘宝网与陈某达成买卖协议,向陈某购买某型号CPU4颗,价格4.4万元;耳机、键盘及鼠标各一套,价格1500元,货款总计4.5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以支付宝完成交易,李某先将货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宝账户,陈某则通过快递将货物发送给李某,李某收货后确认货物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钱由淘宝网支付给陈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4.55万元货款打到了支付宝账户,陈某于2009年12月22日将货物交速运公司委托其送货给李某。
12月23日,速递公司将包裹运送到李某住处。李某验货后称包裹中少了CPU,因此在包裹上签字注明后,未接收货物。因认为卖家没有按照约定发送货物,李某未在支付宝上确认付款,后经陈某申请,淘宝网将李某打入支付宝账户中的货款冻结。
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陈某配合其退还支付宝冻结的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赔偿其支付的交通费和文印费。
陈某在一审答辩中称,他认为李某已经收到了货物,且他至今未收到李某的退货。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向李某发送过货物,陈某向法庭出示了照片、运单、证人证言及购货发票等证据,证明在其邮寄之前从他人之处购买了合同所涉CPU,将CPU装入盒子后打包交寄,同时在运单上“托寄物内容”一栏打印了意为4颗CPU的字样,并显示李某对包裹有签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陈某采取的是送货上门的交易方式,陈某应当在李某家里向李某交付货物。陈某所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实际收取了合同约定的CPU,同时结合速递公司将货物包裹取回的事实及速递公司所陈述的“货物包括耳机、键盘、耳机各一件,委托其运至北京交付李某;2009年12月23日货物包裹被运送到北京,包裹外包装完好,重量与发货时一致;经其派件员彭某与李某当场验货,李某称其中少了CPU,拒绝接受,后包裹被派件员取回,现存放于公司”等内容,可以认定,李某并未在约定的地点收到陈某交付的CPU货物,故陈某构成违约。并据此判决李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李某将冻结的货款4.45万取出,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在收到上述判决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在网购过程中,存在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速递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此类由货物送达与否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网购买家、卖家及速递公司都有警示意义。首先,对于网店的卖方,应明确若双方约定送货上门,如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缺失,需向买方承担责任。因此,在委托第三方——速递公司向买方发送货物时,要严格按照委托运输协议的约定,与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当面查验货物,如实填写货物名称及数量,并制作双方签字确认的运单。必要时,对货物进行保价。这样,一旦发生货物缺失,可根据与速递公司之间的协议以运单等相应证据,向速递公司主张权利;此外,对于网络购物的买家,在收到网购货物时,最好与速递公司派送人员一同对照运单上的记录来查验货物,当对货物的种类或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派送人员提出,并拒绝签收。此外,还可根据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最后,速递公司也应该规范接收及派发流程,督促顾客进行货物登记及查收,避免因买卖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缺失,同时也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在运送过程中发生货物遗失等情况。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送交给买受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中国质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