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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 只缺一张时间表
2011-10-27 12:21: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中国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背景下,汽车三包的出台必不可少也刻不容缓。  尽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此前表态:汽车“三包”实施条件尚不具备。不过,在昨天下午举行的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期间,国家...

  在中国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背景下,汽车三包的出台必不可少也刻不容缓。

  尽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此前表态:汽车“三包”实施条件尚不具备。不过,在昨天下午举行的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期间,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目前汽车“三包”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下一步将着手完善实施细节和操作指南。但是,就汽车“三包”何时出台,质检总局并未给出明确表态。

  昨天下午,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8名消费者代表、5位汽车生产企业代表,以及汽车经销商、修理厂家和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会、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的代表共17人参加了听证会。在消费者看来,权威鉴定机构的缺失,是目前汽车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如若汽车需修理或退换,销售商通常要求消费者出具第三方机构的权威鉴定,证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成都消费者张义曾因自家汽车发动机爆炸索赔而遭遇尴尬,他在听证会上一口气提了20多条建议。“鉴定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费用。我的车子出现质量问题,成都质检局鉴定费1.5万,销售商还不认可,国家质检机构费用高达十几万,结果却模棱两可,不能明确责任。维权成本太高!”多名消费者代表一致认为,“三包”中的责任鉴定,应由权威鉴定机构强制统一鉴定,防止相关企业推诿和不认同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果。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韩峰提出,目前退、换车标准难界定,亟待设立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

  针对意见稿中,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这项内容,大连消费者郑吉生认为,质保期限应由“先达到者为准”,改为“后达到者为准”,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代表刘放表示,对于整车之外的零部件修理保质期应根据使用期限更灵活地调整,防止保质期尾声进行的修理中,修理方以次充好,短期应付消费者,待过了保质期很快出现问题,又重复修理,还要消费者承担费用。刘放同时表示,目前国内许多汽车厂商都是世界品牌的合作合资公司,草案中的很多条款可以依据国际相关规定和国外相关经验。例如:将整车质保期从三年6万公里提高到5年10万公里。

  和消费者相比,汽车企业代表对“三包”法案的出台,并未出现此前外界所猜测的抵触情绪。北京现代质量保证部部长龙武军表示,非常欢迎汽车三包法案的出台,并期盼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尽快建立,“质量问题由第三方说了算,省得扯皮。”丰田、东风日产等厂家代表也依次发言,对“三包”出台表示欢迎。

  业内人士评价,此前普遍认为汽车企业在汽车“三包”问题上不积极,与消费者的意见可能不一致,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大家都希望有法可依。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三包”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有经销商代表发言表示,“三包”征求意见稿中,销售商责任比较重。建议对汽车厂家也提出明确规范。比如,如遇消费者“退车”,但经销商无二手车经营资质,是否可考虑联动变更。

  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结束后,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对“三包”法案加以完善。不过,就“三包”法案何时出台,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表。

  中消协专家:听证会不能“一听了事”

  就昨天举行的“三包”听证会,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听证会不能“一听了事”。汽车行业资深评论人士贾新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听证会不能走过场”。贾新光表示,汽车“三包”是汽车业内当之无愧的“难产”法规,消费者已经期待多年。

  早在2004年,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随后多年,汽车“三包”迟迟未能出台。

  近几年,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汽车类投诉和质量纠纷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消费者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家“苦斗”。邱宝昌表示,一个维修责任很明显的质量纠纷有时几个月甚至一年都得不到解决。汽车“三包”的出台既是厂商的法定义务,也是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日前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中消协认为汽车三包责任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杨红灿介绍,中消协曾多次参与汽车三包责任规定的修订工作。这个规定历经九稿,逐渐成熟。

  在昨天举行的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上,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目前汽车“三包”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下一步将着手完善实施细节和操作指南。

  “三包”应先出台再完善

  上个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一出,就立刻引发业界激辩。作为车商代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表态:认为实施汽车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尤其是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实际问题。而行业人士以及中消协、行业律师等其他各方则纷纷力挺,认为“三包”出台已经“刻不容缓”。

  “所有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一开始就那么完美,‘三包’制度也是如此,它在开始制定和执行上一定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贾新光认为,目前中国私家车保有量超过7000万量,7000多万汽车用户,每天都处于“无保护”状态,遇到汽车纠纷,投诉无门。汽车“三包”应该尽快出台,即使法规存在缺陷,或者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在执行中逐步完善和补充。贾新光告诉记者,相关部门要拿出决心让“三包”尽快出台,确立车主可退换车的权利,不能久议不决。可以先出台,再完善,有总比没有好。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汽车“三包”法规,国内汽车消费者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比较笼统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由于汽车产品比较特殊,不能完全依法执行,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而更换和退货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消费者在与汽车厂家、4S店的博弈中,往往因为举证难、鉴定难、退换难而陷入尴尬。

  邱宝昌认为,长久以来,无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只承担汽车的维修义务,不承担退换货义务,这是与法律“讨价还价”。针对中汽协认为“三包”出台时机不成熟的说法,邱宝昌指出,正因为这些困难,才更需要三包规定及时出台,化解消费纠纷与矛盾。

  邱宝昌表示,多年来汽车没有列入“三包”,给消费者维权造成许多困难。不过,从某种角度来讲,汽车三包其实也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比如,三包规定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修,也就是说超过那个期限消费者的利益就没有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按照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要求去维修、更换和退货的,没有时间限定。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讲,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汽车“三包”不能没有。

  新闻背景

  汽车投诉逐年递增

  日前,中消协公布了三季度的消费者投诉情况,针对汽车的投诉同比上升14.7%,位列投诉榜前十。业内人士指出,近些年来,中国家用汽车消费量日益递增,汽车纠纷也愈演愈烈。中消协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在2010上半年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比例为32.4%。

  目前,我国汽车投诉主要集中在:车辆因为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汽车故障依然存在;4S店缺少配件,导致消费者长时间无车可用;购车时,消费者往往被要求付款后才能看车,提车时发现质量问题,商家以办完手续为由拒绝换车;厂家特约维修站往往以没有在指定维修站做保养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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