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
□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报道
[核心提示]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 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从老百姓的诉求来看,机票不管打折也好,不打折也好,都应该按照一个标准、一个尺度来把握。”
民法专家:这一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视。记者注意到,自从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后,当地商家已经开始弃用“本店不得自带酒水”“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条款,而“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条款却至今仍未取消。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餐厅要求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客人可以选择到其他的餐厅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这么多,大家对于打折机票都采取不得退改签的政策,实际上已经让消费者丧失了讨价还价的余地。”王成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