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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深陷造假门 管理混乱屡遭罚_
2011-11-04 09:54: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诚信为行业基础的 公司使用假保单、假签字、假票据之后会怎样?日前,一直深陷造假门的阳光财险公司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  日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阳光财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出售虚假保单一...

  以诚信为行业基础的 公司使用假保单、假签字、假票据之后会怎样?日前,一直深陷造假门的阳光财险公司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

  日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阳光财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出售虚假保单一事的判决是: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9.8万元。而判决显示,对于阳光财险,造假被披露,仅仅是冰山一角。

  财险公司竟卖假保单

  黑龙江一位私家车主赵铭(化名)于2009年7月在泰康营销服务部为自己的货车办理了强制保险,2010年他去续保时却被告知:他购买的服务不存在,他手里的,是一份假保单。

  “这就奇怪了,我明明在阳光财险的业务大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保险,手中保单上还有阳光财险的公章,这造假之说从何而来?”对于赵铭的一系列疑问,阳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对他做的,仅仅是告诉他其购买的车辆保险在公司网络上根本找不到,他手中的合同单据只是废纸一张。

  事后,赵铭得知,假保单事件是时任阳光财险大庆分公司泰康营销服务部的靳某造成的。据知情人透露,这是一起涉及将近200个当事人的假保单事件。根据2010年11月11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认定的事实是: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靳某利用任保险公司下属营销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包括赵铭在内的192人的交强险时,给投保人出具假保单,没有联网上传保险信息,而是将保险款26万余元据为己有。

  百余受害者求赔偿无果靳某被判刑,但赵铭的损失却无人负担,为此他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10月8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宣判:阳光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赵铭保险金9.8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普通投保人,不能要求其准确、详细知悉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规则,靳某出具的保险单真假与否,普通投保人更无法准确辨别。靳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超出了职权范围,但其作为被告下属营销部的经理,在被告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办理保险业务,收取原告保费,足以使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在从事正常保险经营行为。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成立,被告应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约束,按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理赔。

  事实上,这一涉及广泛的“假保单”事件自2010年就已经被通过各种渠道揭发出来,但记者从阳光财险大庆泰康营业部了解到,目前阳光财险公司对于其他遭遇假保单的百余位当事人尚无任何说法。

  据了解,这批问题保单大都从2009年开始。多数当事人反映,他们都是在阳光财险泰康营销服务部购买的车辆交强险,直到2010年续保时才得知自己的数千元保费打了水漂。据当地媒体披露,截至目前,阳光财险泰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称,事情到了这一步,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把钱赔付给车主的,只能到法院走诉讼程序来解决。

  这是众多的车主们不能接受的。受害人认为,他们都是在阳光财险公司的正规营业厅办理的保险,保险公司都对这些保单加盖了公章,那他们就应该为假保单一事负责到底。受害人认为,保单的真假不应该由客户来辨别,客户既没有能力辨别保单的真伪,更没有义务去承担保险公司为其带来的损失。另外,受骗车主也对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的处理方式提出了疑问,“从之前的经理作案到现在已经有两年的时间,但赔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是为什么?公司接二连三的出现骗保等违规事件公司的高层领导还在作壁上观吗?为什么不出来解决问题?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出台一系列的补救措施?”

  “假签字”欺瞒客户终败诉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阳光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的第一次信誉危机。不久前,大庆市肇州县的宫某就刚刚打赢了阳光财险“假签字”的官司。

  据介绍,肇州宫某于2009年3月12日在当地的阳光财险公司为自己的奥迪A6轿车办理了盗抢险,保额为20.598万元。2009年11月3日,这辆轿车被盗,宫某报案并请求阳光财险进行全额赔付保险金额,但经过多次的交涉,阳光财险才同意赔付15万元,宫某不同意这个方案,不过阳光财险丝毫没给宫先生考虑的余地,直接把钱打入宫先生的账户里。

  事后,宫先生多次找到阳光财险肇州县公司,并向其省公司提出异议,但阳光财险为其不赔付剩余的款项找出了如下两种理由:一、在双方签订保险同时有一个条款约定,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免责20%。二、宫某在这个条款上签了字。

  这个说法被宫某否认,他认为阳光财险人员从未出示过这个免责条款,也从未告知过这个条款的内容,他也从未在这个条款上签过字。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在条款上签字,宫某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认定。经过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这个“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那个签名竟然不是宫某本人书写的。

  据此,肇州县法院一审判定,阳光财险的“假签字”表明该公司并未向宫某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双方签订保险单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支持宫某要求阳光财险赔付保险金差额款及支付利息的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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