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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寄生邮局信箱五年 “清肺胶囊”疑似胡椒粉_
2011-11-07 08:49: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晨报记者历时三个月的调查发现,“驰鹿清肺胶囊”的操纵者,除了在西四设点,在丰台区西罗园投递部也租用了一个信箱。记者购得这种“驰鹿清肺胶囊”,拿到北京市药监局后,该药被认定为假药。  目前...

  北京晨报记者历时三个月的调查发现,“驰鹿清肺胶囊”的操纵者,除了在西四设点,在丰台区西罗园投递部也租用了一个信箱。记者购得这种“驰鹿清肺胶囊”,拿到北京市药监局后,该药被认定为假药。

  目前,市药监局已立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介入调查。

  ■调查取证

  举报 吃药之后,当天犯心脏病

  湖北读者苏洋(化名)举报称,他是一名哮喘病患者,两年前,他吃了一种“清肺胶囊”后,直接引发心脏病。

  苏洋称,2009年,他通过邮局汇款方式,在北京邮政西四投递部的1080信箱邮购了价值240元的治疗哮喘的药物。服用药品后,第一天就心脏病发作,不得不住院治疗。

  为解开心中疑惑,苏洋把药拿去做药检,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里面含有大量西药成分,足以致人于非命,又在网上查批号发现是假药。后来多次和对方联系,对方不理不睬。”

  经过一番调查,苏洋发现,制售“清肺胶囊”的主要人员是几名河北人。其中,实际操纵者是李某兄弟。两人在租用北京邮政西四投递部西区1080信箱的同时,在外省打出药品广告,留下售药联系电话后,等待买者咨询。一旦收到汇款,他们便把药品寄出。

  苏洋称,李某等人反侦查能力很强。“用北京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们,他们是不会接听的。”

  买药 药盒简陋,邮政纸箱充数

  举报人苏洋提供了李某的售药电话,记者多次致电联系,对方均不接听。

  根据该电话,记者委托外省的朋友,向李某咨询如何买药。电话中,李某称,该药对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疾病有特殊疗效。根据约定,朋友向李某表示,先购买一个疗程价值60元的“清肺胶囊”。

  在给西四投递部1080信箱汇款之后,过了约半个月,记者通过朋友买到了“清肺胶囊”。药品通过普通包裹从邮局寄出,用的是一只标有“中国邮政包装箱”、规格为15×4×12厘米的纸箱。

  药品并无正式的外包装药盒。纸箱虽然简陋,勉强可充“药盒”,只是不带任何文图说明。拆开纸箱,里面有四只装有物品的 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当中。 

  晨报记者 李显锋/文并摄

  ■新闻链接

  什么是假药?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制售假药涉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犯”,变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即只要故意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尹富强表示,修正后的条款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即只要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并且要处以高额罚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销售假药领域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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