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位于海珠区的翠城花园 (论坛 视频)传出业主维权事件,据了解,该社区裙楼业主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有施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聘请施工单位对小区9-11栋大楼主横梁切截,导致楼体出现结构性破坏。事件发生后,一度导致过千社区业主聚集抗议。不少业主在对社区环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破坏表示了愤慨,对居住安全也表示忧虑。目前,海珠区政府部门已介入处理,责令施工方停工并派人监管,而裙楼业主方也承诺进行修复。
非法施工 楼体破坏惊心
据了解,裙楼内危险改 (论坛)造施工的消息最早在翠城花园业主论坛传出,有网友发帖称“翠城花园9、10、21、22等栋二、三楼商业改造,横梁及柱子减力墙被拆”的信息,并引起众多住户们的关注。随后,陆续有住户要求进入查看施工现场,查看实际情况但被制止,而向管理处反映也未引起物管公司的重视。随着施工进行,大楼楼体出现了裂痕情况。有住户反映大楼电梯墙壁出现明显裂痕,更有瓷砖脱落现象。在楼宇安全受严重威胁的情形下,该小区业主最终发起聚集维权,要求停止危险施工。
据业主反映,该裙楼业主聘请的施工方“广州诺衡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早在9月初就进场作业,当时社区物管答复裙楼业主已将1-3层已承包给某大型商场,商场需要进行“扶梯加固和装修”。随后的发现却让小区住户们大吃一惊,9-11栋1-3层主体墙柱以及横梁被切截,大楼主体结构遭到严重的破坏,部分墙体已经破裂,情势非常危急。住户代表和施工方严正交涉,要求物管中心出示施工以及工程业主单位的备案材料。更让人吃惊的是,施工方竟是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明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也未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施工单位也未有切截墙柱以及横梁和改变原来规划部门批准并建成的原始结构的土木工程的施工资质。
根据翠城花园物业服务中心10月29日向海珠区南石头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所提交的《关于翠城花园23、24栋裙楼和9-11栋裙楼违规施工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到,商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在其物业范围内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在9-11栋裙楼2、3楼拆卸楼板和梁柱,加装手扶电梯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该报告于30日被城管科签收。
政府介入喊停工 维权获胜
事发后,当地政府部门介入了调查。海珠区南石头街道办与区建设局、房管局等多个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责成业主方立即停止施工,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房层安全监测,监测结果将公布于众;请大楼原设计单位制定修复方案,在方案未制定前,由监测机构24小时监测,街道办事处派人员监管;对目前受损的地方,由广州番禺方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修复。
而裙楼业主方也作出承诺,表示将即时停止施工,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对经鉴定机构鉴定因施工造成的损害进行原状修复。在施工前将聘请翠城花园的原设计单位制定修复方案,由于设计单位需要一定工作日完成设计图纸,在方案未制定前,公司将停止施工并接受检测机构进行全程检测。此次事件以政府及时介入,住户业主成功维权暂时平息。
社区住户对物管表失望
对于此次社区住户被蒙在鼓里,遭遇非法施工并危害居住安全的事件,不少业主表示了愤怒和失望。住户冼小姐表示:“翠城花园管理令人太失望,一个有名气的‘越秀地产 集团’,竟然可以允许无证施工,违章违法,说管理处不知情都没人信啦,对这个楼盘好失望。”
同样是翠城花园业主的广州房地产专家邓浩志则认为,翠城花园业主集体维权事件是业主的胜利,然而这种“胜利”有一定偶然性,在大多数居住小区业主始终属于弱势群体,许多权益始终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因为业委会在当下多数都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所导致的。他表示,目前市场上的施工单位鱼龙混杂,只要有生意,客户什么要求就怎么做,对所存在的安全问题与隐患都是视而不见,此次大厦梁柱被强行切割只是业内问题的冰山一角,大量不符合安全规范、消防规范的装修工程仍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掩盖一下周边住户就不知道,花点钱疏通关系便可获得验收批文。过海就是神仙,收钱大吉是当下普遍得不能再普遍的心理。
他也特别强调,此次事件备受指责的除了施工方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施工方证照不齐的情况下物管公司仍旧默认其进行施工,同时对其如何施工不闻不问。现在的物 管公司普遍是管理费要收,工作照干,但责任不担。普遍存在违规施工不管,小区失窃不赔,设备保养不问等问题。
南方日报记者 林奕鸣
专家观点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广州房地产维权律师王美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业主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他表示,业主可根据第三方鉴定结果寻求后续维权方式。
而在物管责任方面,王美舟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林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