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理“要命水”的措施上,有关部门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产”、“整顿”,乃至升级版的处分、罚款。对于这些老办法,出事企业其实早有预计甚至已经适应,也多少产生了一些“自抗体”。低廉的违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们再犯的脚步,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也只是迟早的事。而一些业内专家所提出的保护优质水源、控制过度开发、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等建议,虽然正确,但牵扯利益众多,推进难度较大,确实需要一个持续建设和制度构建的过程,可能需花更多的时日。
遏制“要命水”的生产和流转上市,的确要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之路。但当务之急是要采取严厉措施,控制此类不安全饮用水的滋生和扩大蔓延,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代价,从而使民众重树安全信心,建立对政府严格执法的信赖。
既然已经建立了饮用水安全的“新国标”,就必须以此为标准去严格检测和严肃监管。超标溴酸盐是致癌物质,对广大饮者的健康极其有害,并可能致命,而它对人体的危害具有潜在性和渐进性,甚至多年以后会演变成“多因一果”的复杂关系。因此,必须摆脱长期困扰执法部门的“以损害结果”定性处罚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为犯”原理,运用“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超过一定标准量溴酸盐饮用水的生产厂家及其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民众的生活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