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新世纪”、“永辉”、“重百”……重庆的知名超市无一幸免,在近期都成为周里等人的“刀下菜”。
周里等人先购买超市销售的存在 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所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该两案商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且被告无欺诈故意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故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里很平静地表示会上诉。
■办案人语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谢华莲告诉记者,对于李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在合议庭中引起了不小的争执。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社会公义之心,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但一般要求赔偿数额较低,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打假者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以赔偿换取承诺,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打假行为的预期,也不符合法律将打假者视为消费者的利益权衡初衷。
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因有感于假冒伪劣泛滥,政府监管乏力,人人深受其害,在对打假可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预期下,我们对消费者进行了宽泛的理解。分析赋予打假者消费者身份的法律解释初衷,实际上是对两种利益的权衡,司法界愿意相信这些打假行为能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改善。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经济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打假者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记者徐伟 通讯员张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