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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长坠亡案余波未了_
2011-11-16 10:14: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原禁毒大队大队长赵戈在接受省公安厅纪委调查时坠楼身亡。官方给出的"高坠致死"结论,并不为赵戈家人信服。他们仍在探寻真相,而河南检方亦对三名警方人员立案调查 法治周末记者 任东杰 ...

    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原禁毒大队大队长赵戈在接受省公安厅纪委调查时坠楼身亡。官方给出的"高坠致死"结论,并不为赵戈家人信服。他们仍在探寻真相,而河南检方亦对三名警方人员立案调查

    法治周末记者 任东杰 发自 河南邓州

    10月29日,河南省邓州市殡仪馆,邓州市公安系统近百人参加市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赵戈的悼念仪式。

    今年33岁的赵戈7月14日在接受河南省公安厅纪委调查时从宾馆七楼“坠楼”身亡。河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尸检报告结论为:赵戈系“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这个调查结论使追悼会上的赵戈家属,站到了河南警方的对立面,他们坚信赵戈系死后被抛尸坠楼。

    回想起那天的追悼会,赵戈的父亲赵永俊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被一次又一次地‘做工作’之后,面临的压力实在太大了,只能在抗争了3个多月时间后,先把孩子入土为安。”

    赵永俊仍没有放弃对儿子死亡真相的探寻,而河南省检察院亦展开行动,以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将当时参与调查赵戈的河南省公安厅纪委的3位办案人员立案调查。

    “坠楼身亡”遭家人质疑

    赵戈之死缘自一场始于7月5日的调查。

    当天,河南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铁军锋等一行5人来到邓州市,调查赵戈涉嫌“钓鱼执法”的问题。有人举报赵戈把先前收缴的毒品,交给警方特情人员诱人吸毒,然后进行抓捕。

    这不是赵戈第一次因涉嫌“钓鱼执法”被调查。今年6月,南阳市公安局对赵戈的调查结论是: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无法得到证实”。但认为,禁毒大队在两起案件中存在毒品来源未查清、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和作为不到位的问题。

    举报人刘付红后来也对媒体坦陈,他并没有掌握证实自己举报内容的视频和书面证据。

    不过,这些并未阻止赵戈再次被调查。7月6日早上一上班,赵戈就被采取了措施,关在公安局一楼的禁闭室。两天后,赵戈被带到邓州宾馆。7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赵戈“坠楼”身亡。

    赵戈的父亲赵永俊说,在事发后三个多小时,赵家人才接到远在南阳的亲戚电话,说赵戈从邓州宾馆716房间坠到3楼平台死了。

    此时,赵戈的遗体已从医院送往殡仪馆。家里人迅速赶到殡仪馆,但没能见到遗体。随后他们到宾馆,却被阻止进入现场。

    7月16日,邓州网发布消息称:7月14日下午两点15分左右,“邓州市公安局禁毒民警”赵戈在接受河南省公安厅纪委调查过程中跳楼身亡。

    有媒体报道称,该消息系邓州官方主动披露,并称,河南省公安厅、南阳和邓州两级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

    此消息让赵戈家人非常生气。赵永俊说:“这太不负责任了!当时还没有立案调查,没有进行尸检,如何确定是跳楼身亡?”

    对于赵戈的死,家属认为死得很蹊跷。

    “我哥是个老实正直的人,不可能自寻短见。房间的窗户缝那么小,我哥很胖,要挤过去至少得花两三分钟,还有两个人看着他呢,怎么会让他自杀?”赵戈的弟弟赵熠说。事后,赵家人走进716房间,测量发现,只能向一侧开的窗户开口最大只有28厘米。

    此外,急救中心派车单的一个备注引起赵家人的怀疑。赵永俊向《法治周末》记者出示的邓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显示:急救中心接到呼救时间是“14:18:49”,到现场的时间是“14:26:00”。

    上面的备注显示:“车到人死,调查人员强烈要求拉回医院抢救。”38分钟之后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抢救记录”亦显示:赵戈到达医院之后已无生命迹象,他在7月14日15点38分被宣布死亡。

    这个备注被赵家人理解为“故意破坏案发现场”。此外,赵家人还提出,如果不是殡仪馆工作人员通过死者身份证发现死者为回民,拒绝火化尸体,否则死者家属连尸体也见不到。他们认为,在不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将尸体送到殡仪馆火化,这是故意毁灭证据。一个活人从7楼跳到3楼摔死,出血量应当很多,但坠尸点却只有两滩很少的血迹。因此,赵家人怀疑是死后抛尸。

    河南警方拒绝就上述问题给予回应。

    检方调查公安纪委人员

    对赵戈令人费解的突然死亡,赵家人深信其原因是,河南警方的不当作为。

    赵永俊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因为想着是省公安厅纪委办案,起初。就没有问手续的问题。赵戈死后,他找到邓州市公安局局长丁建民,询问当时给赵戈办的是否是双规手续。丁局长明确答复他,办的是禁闭。丁建民局长没有回应《法治周末》记者对此的求证。

    赵永俊聘请的赵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关禁闭最长7天,但当时却审批限制赵戈人身自由长达15天。

    赵律师还认为,邓州市公安局决定关禁闭,却不按照法规派本单位的专人负责看管、不关在公安机关的禁闭室,还违规到宾馆、超期禁闭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应对造成赵戈“坠楼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赵永俊还反映,在赵戈被调查期间,调查组多次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向他们索要香烟,前后共索去了23条芙蓉王、8条软中华、2条苏烟,价值1万多元,同时,还通过中间人索要3部苹果手机。他强调,这些都有发票和中间人为证。

    据此,赵家人向检察机关控告铁军锋等人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索贿受贿、故意伤害等。

    7月28日,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驻马店市检察院立案。次日,驻马店市检察院对河南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的铁军锋、当时在716房间的两位办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不过,赵永俊了解到,3人很快被改变强制措施,全部放了。

    赵永俊还了解到,检方对铁军锋3人的调查,不涉及非法拘禁、索贿受贿、刑讯逼供3项。驻马店市检察院给他的解释是,赵戈自愿留在调查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香烟没抽,铁军锋等把香烟留在了宾馆吧台,不构成索贿受贿罪;没有证据,刑讯逼供罪名不成立。

    此后,驻马店市检察院又指定汝南县检察院具体承办。赵永俊了解到,铁军锋3人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9月17日,驻马店市检察院向赵家人通报了河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尸检报告结论:赵戈系“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对此鉴定结论,赵家人不予认可。

    赵永俊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7月16日,他们即向邓州市公安局和邓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后来,河南省检察院、驻马店市检察院,以及为此案成立的河南省专案组的领导都答应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3位法医也参加了尸检。但是,尸检报告不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而是以河南省检察院的名义出具的。他认为,检察机关这样做,明显违背了他们的初衷。

    他指出,赵戈两脚跟粉碎性骨折,伤口长达几厘米,并且前额也有一伤口,但尸体落点地面仅有两小块血迹,这根本不符合人体损伤的常理,说明尸体落点地不是第一案发现场。

    赵永俊认为,赵戈系“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并不能说明赵戈是生前跳楼死亡,它不排除赵戈被人扔下楼的可能性。因此,在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时,他还提出了现场试验申请。他认为,为了查清赵戈的真正死亡原因,仅凭尸检一项是不全面的。他希望通过坠楼实验能够进一步查明是赵戈生前还是死后“坠楼”,是跳楼还是被扔下楼。

    10月31日,汝南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万局长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并未回应上述问题。他只表示,此案由驻马店市检察院立案,指定汝南县检察院办理,已经对铁军锋3人立案调查。

    至于具体罪名、调查进展,万局长均不愿透露。万局长建议记者找驻马店市检察院张处长接洽,不过张处长则明确拒绝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目前,汝南县检察院的调查仍在继续。而赵永俊则已提出了要求指定外省的司法机关管辖的申请,以避免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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