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标识“张冠李戴” 属于不安全食品。
今年9月份,张先生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15元,并给予10倍赔偿,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超市和生产商均辩称是印刷失误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生产商印刷失误,将调味料的QS编号印在了酱腌菜食品上,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超市销售的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超市没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且张先生没有遭受任何人身安全损害,因此超市不该承担责任。庭审中,超市还提供了成都生产商于2010年10月28日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罐头(果蔬罐头)。
而成都生产商也出具了证明,并称此次QS编号没有正确使用实属印刷错误。
被查处10个月后 问题食品仍在销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0年11月11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河口分局就针对案涉食品进行过行政处罚,因大连某公司销售给超市的笋类食品未取得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证,而冒用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为,决定让大连某公司停止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销售企业,理应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审查。本案涉及的食品在2010年11月11日被处罚,超市对此是知晓的。而时至2011年9月,超市仍在销售该冒用QS标识的产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主观上的“明知”和“故意”。超市虽然提供了生产商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但是该许可证上的产品名称为罐头(果蔬罐头),而非酱腌菜。超市辩称案涉食品即果蔬罐头的一种,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明知案涉商品不具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11月1日,沙河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超市退还张先生货款315元,赔偿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