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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5岁幼童在水沟内溺亡家长要求各赔偿35万元
2011-11-10 08:38: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两名5岁幼童在水沟内溺亡后,家长状告承租此地的两家公司,要求各赔偿3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两家原告各获得赔偿26万元。  今年2月19日,5岁的张家强和5岁的杨智选失踪,其父母报警...

  两名5岁幼童在水沟内溺亡后,家长状告承租此地的两家公司,要求各赔偿3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两家原告各获得赔偿26万元。

  今年2月19日,5岁的张家强和5岁的杨智选失踪,其父母报警。后经公安局侦查,确认幼童在马驹桥镇西田阳村西北角沟内溺水身亡。该村村委会已经于2004年3月8日将此地块出租给三河市联铭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水沟位于出租地范围内,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为实际使用人,幼童父母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赔偿35万元。

  联铭公司、京联鑫公司虽然对幼童溺死深表同情,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赔偿,但称,他们承租的土地及事发地点不属于公众场所,属于养殖区和生产区,且与村落严格分开,并没有法定义务设定警示标牌,即使设置了,对于儿童来讲后果也无法避免。因此落水儿童身亡的根本原因在于监护人监护不力及突发水患所致,他们对损害后果本身没有过错。

  法院查明,通向公司的进厂路与外界并未隔离,在水坑附近没有任何防护隔离措施,也无任何人员看守管理。法官认为,联铭公司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建造道路并安装通水管道,京联鑫公司实际使用中在通水管道端口处挖坑并在坑口处堆积土埂,两被告均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幼童在水坑内溺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幼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孩子负有保护义务,对于孩子的溺亡也负有一定监护责任。最后判决二被告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各26万余元。宣判后,两公司依法给付了赔偿款。 (记者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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