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虽然国内总体经济形势运行比较平稳,但是像美债、欧债危机以及外围股市不好等因素,对中国的冲击依然不小。在此背景下,国内投资者信心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打击。那么,积极的股市政策,是否可以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我国资本市场发展20多年来,积极的股市政策又是如何体现?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不仅肯定了资本市场及其参与者的历史贡献,从战略高度对资本市场给予明确定位,更从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作出了规划部署,为资本市场实现重大转折提供了政治保障,也为积极的股市政策奠定了基调。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展望积极的股市政策,股市自当积极,更需积极对待股市。
股改
实现全流通
2005年6月27日。
这一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出现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身影。
这是自1992年证监会成立以来,证监会主席首次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中外记者。整场会议中,无论是尚福林的讲话重点还是媒体提问的焦点,都不离开两个字——“股改”。
面对种种非议,尚福林在发布会上斩钉截铁地说了如下一段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推进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开弓没有回头箭,必须搞好。作为中国股市的一场深刻变革,改革将是一个连续过程,改革不会停步。”
因为“股改”,中国证券市场掀开了新的一页。2005年,也被历史定格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改元年”。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而股改,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制度性缺陷。股改后,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全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全体股东责权利同担共享而尚未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继续完成股改任务,在股改未完成前,按照老规定不得进行融资。同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成为利益共同体,市场化的资本配置调节作用——优胜劣汰——得到发挥,为更多更好的企业发展提供急需的筹资渠道,帮助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股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还为此立下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的铮铮誓言。
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600031)召开股东大会,“10送3派8元”的方案修改为每“10送3.5派8元”并承诺且主动提高减持门槛,而现场会议上,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最终获得93.44%的高票通过,由此成为中国股改射出的“第一箭”。
随着三一重工方案获得通过,6月17日,首批四家试点企业全部完成了试点方案的投票程序。仅仅两天后,即6月19日,第二批股改试点的42家公司又火速出炉,其中既包括1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又有长江电力(600900)、宝钢为代表的中央企业入选。
从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顺利通关,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目前,99%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已经解决,但由于个别的上市公司复杂的个体情况和证券市场的多变性,使股改遗留下一些问题,导致股改迟迟不能“收官”,如沪深两市仍有几家公司没有完成股改、央企大股东解禁不减持等。
不过,业内人士称,股权分置改革问题是中国经济史上最大的一次经济结构问题的调整,直接涉及最众多人口的直接经济利益调整。而且是在一个现代化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完成的,到目前为止能够完成99%以上的公司,已经可以称为是完美收官了。至于剩余的几家公司不成功,留有未解问题是非常可以理解的,留有一些尾巴也是正常的。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称,现在看股改效果已经很明显,股改使上市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值,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加强,而不像有些人当初所担心的那样,股改送股会不会使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股票可以全流通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会不会下降,事实证明恰恰相反。股改以后,国有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上的一些制度变得更加规范。
就股改本身而言,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完成了,作为历史阶段,从某种意义上已经过去了,那么,股改中还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为今后提供借鉴?
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称,股改想要达到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促进控股股东的股权真正地流通起来,比方说国有股适当地降低控股的集中度,使股权多样化,是股改完成后需要向前推进的问题。股改只是给了形式上的,或者说是法律地位上的全流通,但是如果不能够真正地流通起来,股权不能够多元化,股改就是有局限性的,没有彻底完成。
那么,对于股改“钉子户”,又该怎么办?业内人士称,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就是要制定时间表,如说证监会可以通过一个规定,在股改几周年的时候,股改全部结束,如果到期没有完成的全部退市,这样对大股东和股东都产生了压力。
同时,在这个时间表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甚至是出面来组织这些没有完成股改公司对话,提出方案,这种谈判是带有垄断格局的谈判,就必须跟对方谈,在这种压力下,双方权衡自己的利弊才能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