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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云南铜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9-29 12:19: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1-042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1-042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于2011年5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云南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万股新股。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10KMA109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76,994,400元, 扣除发行费用60,027,893.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16,966,506.4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详 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资金投入的议案》,公司将向全资子公司玉溪矿业有 限公司增资1,250,000,000元,主要用于投资大红山铜矿矿3 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1,292,721,700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投入1,042,470,804.59 元。 为规范玉溪矿业大红山西部矿段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矿业 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甲方”)、中国光 大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及资金存放情况 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存放金额(元) 玉溪矿业有限 公司 光大银行昆明 分行 39610188000227819 1,042,470,804.59 其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矿业”) (以上两家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大红山西部矿段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甲方项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项目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610188000227819, 截止2011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1,042,470,804.59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投资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 段采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道远、满慧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甲 方的两家公司出具对账单(一式两份),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玉溪矿业从专户中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由玉溪矿业向 云南铜业提出申请,经云南铜业审批完毕后开具回复函,由 玉溪矿业持云南铜业开具的回复函到乙方办理支取手续。 七、乙方认为玉溪矿业的支取行为或者项目募集资金专 户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云南铜业和丙方。 八、玉溪矿业和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凭证、资料、数 据、说明或者其他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出现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 单,或未向云南铜业和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未按 照云南铜业所开具回复函支取的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云南 铜业和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的情形,甲方或者丙方可以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项目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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