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软控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9月)
2011-09-29 12:37:58 来源: 评论: 点击: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管理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平等对待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过度宣
传。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资本与
规划发展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及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
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信息,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接待人员在投资者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
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
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书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见附件),原则
上不得任意增减条款,确有需要增减条款的,应报深圳证券交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记者等特定对象对公司进行
调研、参观、采访、座谈前,可以以个人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以公司(或研究所)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承
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一定期限有效的承
诺书仅限于以公司(或研究所)名义签署。
第二十五条 资本与规划发展部以及参与接待的其他部门人员
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
查中发现文件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在收到文件2个交易日内,尽快要求特定对
象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2个交
易日内公司未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特定对象可以对外发布或使用。
核查发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参与文件审核的人员对提前知会的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在
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不得使用或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
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
附件:
承 诺 书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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