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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咨询委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情况 2011-10-01 00:46: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深入做好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设立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于29日发布了《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作规则》明确,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外...

  为深入做好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设立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于29日发布了《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作规则》明确,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咨询委委员为15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据了解,咨询委是非常设机构。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在受理和审核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向咨询委咨询的,可以通过相应程序向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

  咨询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近5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在所处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及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科研诚信水平;对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包括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应用前景、产业竞争状况和发展方向等有广泛的了解,有较为深厚的专业背景且目前仍从事与该行业有关的工作;本人愿意且有一定时间参加咨询委相关活动。

  《工作规则》明确,在企业申请受理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需进一步论证,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在已受理企业的审核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所在行业、产业、技术或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而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会议咨询、书面咨询、电话咨询、当面沟通等方式提供个人咨询意见。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方式,向咨询委委员提供必要的咨询材料。

  按照要求,咨询委委员在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咨询问题、咨询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问题涉及的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提出回避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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