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规范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
第二、明确规范了电子证据的主要取证方式和程序。
第三、规范了专业意见的取证及认定。
第四、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负有信披义务的人员,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信披违法行为与其职责的关联程度来认定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采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以其行为与信披违法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
第五、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证明行政当事人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纪要》对内幕交易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采取了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能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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