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监事这个舶来品,在整个公司治理大厦中看似精微实则博大。时隔多年,职工董监事作为职代会的喉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虽有所前行,但步履依旧蹒跚
政治民主本身只是半个民主,它分配给人们的只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半。社会力量的完整内涵还包括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都实现民主化,我们才真正拥有民主这一为人类而设计的社会结构。员工持股计划之父、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多年前的论断,道出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现经济民主的真义。
在中国,推进职工董监事制度、延伸和重塑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切实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然而本刊最新的调查显示,曾经拥有共治文化传统的中国企业,职工经济民主实现之路依旧举步维艰。
惊人的少数
尽管职工董事的配置、选聘和信息公开属于自愿性披露,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情况仍让人吃了一惊。据本刊记者统计,截至2011年7月末,43家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配置了44名职工(代表)董事,剔除今年新上市企业后,占2039家A股公司总数的2.11%。其中9位职董是今年换届、增选或原职董辞职后经过民主选举新当选的。这屈指可数的44人,即使加上可能未披露的职工董事人数,在逾36000名的现职董监高群体中也只能算是沧海一粟。
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第45条除了涵盖旧45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外,还特别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与有限公司一样,新公司法也对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安排职工代表持鼓励态度,该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然而,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的强制性规定,其他所有制企业可以有的两字之别,已注定让职工董事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群体中的边缘一族。
继新公司法之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3月3日下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类企业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方式、责权利以及任期、罢免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相比之下,深交所当年9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十九条则要模糊得多,尽管规定了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此项规定对上市公司来说并无多少约束力。
差别立法的不同约束应验在A股上市公司身上。本刊记者统计发现,43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企业或国资委等机构的达到38家,占比88.4%;大股东为境内非国有法人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荣安地产、仁和药业、ST梅雁、宇通客车(施行过MBO);而塔牌集团则是唯一由钟烈华等境内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38家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企业中,既有中国一重、中国化学、中国北车、中国中冶、武钢等央企,也有贵州茅台、泸州老窖、莱钢股份、福田汽车、涪陵榨菜等地方国企;既有大量制造业企业,也不乏陕国投A、山西证券等金融服务类公司。大股东平均持股比率为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