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5证券简称:通光线缆编号:2011-007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0 号)核准,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 14.38 元同城315投诉产经,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3,3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
民币 32,870,270.6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0,429,729.40 元,其
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09,975,729.4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市京都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 0163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一、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本次使用人民币 4,1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第一次使用超募资金,是因为随着
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满足公司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同时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增加公司营业利润。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
6.56%来计算,使用 4,1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可每年节约 269 万
元左右的贷款利息,实现了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制定剩余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规范使用。
三、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4,100 万
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计划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超募资金
使用未超过公司超募资金的 20%,无须提交股份大会审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1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4,100 万元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毛庆传、林金桐、刘志耕对公司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100 万元用于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可实现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使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1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的意见
世纪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认为:
1、通光线缆本次计划使用 4,1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2、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且没有与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加快市场拓展、降低财务
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4、上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5、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不相关的创业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
6、本保荐机构将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督促公司围绕主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形成良好的
业绩回报。
基于以上意见,世纪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世纪证券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1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