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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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
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1年9月28日,
贵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10:30在郑州市高新
开发区冬青街24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780,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400万股的64.73%。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
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同城315投诉产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
司用于建设光伏产业专用微米钻石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780,7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6,778,0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00股
同城315投诉产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4%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 沈国权
江志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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