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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豫金刚石: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10-14 18:49: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2011/shangshi_1014/19181.html">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 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1年9月28日, 贵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10:30在郑州市高新 开发区冬青街24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780,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400万股的64.73%。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 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同城315投诉产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 司用于建设光伏产业专用微米钻石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780,7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6,778,0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00股同城315投诉产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4%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 沈国权 江志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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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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