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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大港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10-15 02:38: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贵公司已于2011年9月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股权登 记日和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9点30在江苏镇江新区 通港路1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委托董事王茂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34,435,3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3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同城315投诉产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同城315投诉产经,并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予以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第一项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王 凡 许成宝 杨 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地 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邮编:210024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1572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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