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博瑞发展购买了东大直街320号,为何还要再花钱租赁这里?如果博瑞发展没有购买大直街320号,为何要虚构这场诉讼,而法院又判定其胜诉?
本报记者 范媛
10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的中央大街商圈,该商圈的中心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叉口东大直街319号,便是哈尔滨唯一的一家商业上市公司 批准,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属无效合同。
虽然原告举证的文字内容中有秋林集团前董事长蒋贤云和公司其他高管的名字,但秋林集团强调公司不曾委托公司高管签订此类协议。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记者查阅了从2003年至今秋林集团的公告发现,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命运远不止这么简单。
本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东直大街320号是高低错落的两座联体楼,目前秋林国际主要使用的是矮楼,部分高层是写字间。
记者在秋林集团的历史公告中得知,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地下2层到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39459.87平方米的临街商铺为秋林集团所有,8层到27层共27356.2平方米的高层建筑为秋林大厦所有。
据了解,秋林大厦是秋林集团在1996年与香港中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但早在2004年,秋林集团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将秋林大厦65%的股权转让给黑龙江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
但蹊跷的是,秋林商厦与秋林大厦所属不同的公司,却使用同一房产证,产权单位名称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秋林集团仅在公告中简单地解释为“历史原因”。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2004年秋林大厦被转让后,该资产虽然已经不属于秋林集团,但却多次在秋林集团的债务抵押中被一并抵押,而在可查阅的资料中,记者没有看到产权的实际所有者黑龙江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剪不断 理还乱
2006年4月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士通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黑龙江省高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或查封本公司价值2022.04567万元财产。2006年4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06)黑高告保字第3号裁定,查封秋林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的商厦营业楼等。裁定中明确说明,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直到2008年10月27日,省高院下达(2006)黑高告保字第3-1号 《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的查封。
据此,博瑞发展所陈述的2007年9月11日签订 《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以及2008年6月11日《秋林商厦(裙楼及主体)财产交接确认书》时东大直街320号处于被查封状态。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
“如果博瑞发展陈述的是事实,那么秋林集团和秋林大厦的做法明显是违法行为。 ”哈尔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任律师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黑龙江省高院2008年10月27日解除查封的裁定,使2008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协议》拥有了合法身份。但是,关于博瑞发展对东大直街320号的所有权,秋林集团并不认同。秋林集团董事会秘书衣国强反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你看我们公告的第六条,说的很明确,如果他们买下来了,干嘛还租呢? ”
衣国强所指的是10月11日秋林集团针对判决发出的公告,“董事会于2010年7月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东大直街320号的秋林商厦-2层到7层房屋建筑物租赁给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见本公司“临2010-015公告”),该租赁方系汉帛公司指定。 ”
一家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接受另外一家公司的指定做出相应的经营行为,本报记者向衣国强询问秋林集团与汉帛公司的关系时,衣国强表示他本人并不清楚公司和汉帛的关系,公告是公司指定写的。
记者再次来到东大直街320号。在门童处记者得知,秋林国际购物中心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在大厦的15层。乘坐直升梯来到15层,记者看到墙壁上挂的是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牌子,询问前台工作人员,“秋林国际购物中心的办公室在哪? ”
“你找哪个部门啊?什么事? ”前台工作人员问记者。
“我不是去你们公司,我找秋林国际购物中心的办公室。 ”记者回答。
“我得给你登记,你哪个单位的,来干啥? ”前台工作人员称。
记者不得不再次重申,要去的公司是秋林国际,不是博瑞发展。
“你怎么知道我们不是一家啊? ”前台工作人员反问道。
和秋林集团签订租赁协议的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哪里?该公司在这个复杂的关系中充当什么角色?
接近秋林集团的消息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而秋林国际购物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可见,秋林集团实际是在2010年将东大直街320号租赁给了博瑞发展,这也就不难理解秋林集团公告中的那句 “该租赁方系汉帛公司指定。 ”
如果博瑞发展购买了东大直街 320号,为何还要再花钱租赁这里?如果博瑞发展没有购买大直街320号,为何要虚构这场诉讼,而法院又判定其胜诉?
究竟谁说的是真,谁说的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