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徐佳)近年来,房价高涨,房产市场交易频繁,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遭遇纠纷的事情屡见不鲜。日前,新浪乐居接到家住闵行区的赵女士(化名)来电,称其在今年年初通过合富置业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对方存在欺骗行为,导致了一些经济损失,希望能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以过来人的身份对准备购房的朋友一些警示。
维权热线第八期:下定后才知房屋限制交易 买家诉合富置业涉嫌欺诈
事件回顾:
买家斥中介未对合同内容做解释 涉嫌欺诈
赵女士当时签署的居间合同
今年1月初,她与家人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售出,与买家约定对方2月底可入住。赵女士与家人商议决定用手头的现金尽快购买一套学区房。
在合富置业何小姐(化名)的陪同下,赵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屋。在向中介确定房屋没有问题后,赵女士告诉何小姐,希望能将房屋总价谈到300万,何小姐说可以试试,但必须先支付一万元购房诚意金。如果在七日内以300万元谈妥,则一万元转为定金交付房东,反之则七日后将一万元退还,何女士称可以接受。随后双方以300万元为假定房价谈妥了居间佣金为4万元。
事后,赵女士称自己意识到了已签署了一份存在苛刻条件的合同。“当日,中介人员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居间合同。对方对协议内容只字未提,在发生了后面的许多事后,我们才看出了这份协议中的陷阱。”赵女士告诉新浪乐居。
几天后,合富置业何小姐告诉赵女士,房东将原定310万的房价降到了305万,赵女士认为价格可以接受,双方约定次日下午共同前往房东家支付10万元定金。
“当晚11点,何小姐到我们家中,说还有其他买家看中了该房屋,希望明天一早去交定金。何小姐来的目的是希望能将剩下的9万元定金取走,转交给房东。当晚她还拿出了一份协议给我们签字,说因为房价变更至305万元,需要重新签署,除了房价有变动外,其他内容都没变。于是我们也没有对协议进行检查便签下。”赵女士说道。
所购房屋限制交易 买家称中介未告知实情
合富置业何小姐告诉赵女士,远在澳洲的房东已在协议上签字,但签合同还要再等几天,因为有个阳光房需要拆迁。赵女士担心若2月底无法成功交易则需租房度日,便向房东父亲求证,对方称需要20多天才能解封。“而何小姐的答复是公司之前经历过这种事,的确几天就好了,以后每次都以明天就好来搪塞。”赵女士说道。
因对此事存有疑虑,赵女士至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发现,所购房屋由于存在违章建筑已被限制交易,随着调查结果的浮出水面,赵女士肯定地说道:“中介事先是知道这件事的,房东告诉我,在何小姐去交定金时,就询问过她,他们在一楼建的阳光房有没有问题,她到电脑上查了说是限制交易,但是她还是把定金给房东了。”
在此前与合富置业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中,赵女士仔细阅读后发现了问题。对于协议中涉及的(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45日内前往合富置业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违约仍应向合富置业支付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如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内容,赵女士表示此前从不清楚有这项合同条款,协议下方写明在签署协议时,中介有义务对协议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他们并未解释。
调控频出致成本激增 买家拒绝全额支付中介费
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束下,违约成本较高,赵女士与家人选择了等待。但是由于2011年年初楼市调控政策频繁出台(1月27日,银监会规定二套房贷提高至六成;1月28日,媒体报各大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取消。),导致了赵女士的购房成本激增。
“1月30日,何小姐说限制交易已解除,可与房东签合同。我说首付款多了三十万,我们拿不出来。如果在签协议时你能提醒我们写了45天,或者在知道有违章搭建后告诉我们,我们一定不会要这个房子。”赵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地说道。
赵女士告诉新浪乐居,为了不支付高额违约金,她与家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一家办理房贷的公司,花了近45000元办理了房贷优惠。“2月16日下午,在与卖家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不久,何小姐打来电话说按照佣金承诺书的内容,买卖双方在签署好买卖合同的当日就要支付中介费,一共是48800元。”
赵女士及家人在与合富置业商议后决定,中介费分三笔付,当晚支付了14600元。“3月7日,贷款批下。24日,完成过户。待房子交易完成后,我们决定与中介谈谈,由于对方的服务瑕疵,希望中介费能够减少,但对方很坚决,没有商量的余地。最终我们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赵女士说道。
合富置业回应:等待法院结果 暂不回应
针对赵女士的投诉,新浪乐居联系了合富置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暂不做回应。
律师:中介服务有待提高 应事先告知房屋属实情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律师
对此,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律师认为:
1.如同合富置业这样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做房地产居间服务时,首先要确立“居间人应当就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的法定义务意识。
2.对于本案中居间时出现的限制交易的情形,中介公司应当事先披露。一般来说,交易中出现的限制转让情形,是正常履约中的瑕疵因素,而非禁止转让的情形,去除该等瑕疵因素后,即可正常交易。因此,中介对于交易中心的限制情形的披露,就相当重要。在本案件中,若中介公司已对交易房屋有阳光房违章建筑情形作过披露,则中介公司不须承担过错责任。反之,亦然。
3.涉案的中介公司存在未事前披露交易房屋的限制交易情形,说明该公司的服务水准有待提高。而本案当事人赵女士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认定:酌情确定当事人减少居间服务费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