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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虚假披露资产收购遭证监会处罚 -
2011-11-30 17:23: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证监会决定对*ST亚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本报记者 李春莲  *ST亚太(000691.SZ)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1年11月29日收到 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证监会决定对*ST亚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本报记者 李春莲

  *ST亚太(000691.SZ)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1年11月29日收到 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国源)45%的股权”。

  该公告还称,“2007年3月,王光伟先生与万恒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光伟将其所持有的沈阳力源45%股权转让给万恒置业,由于时间较短,沈阳力源的股东变更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完毕”;万恒置业向本公司做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其取得的股权的合法性;保证在与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股权顺利过户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在审议本次股权收购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公告载明沈阳力源的股东情况为:“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自然人王光伟持有其25%的股份、自然人王英持有其20%的股权、自然人王福祯持有其10%的股份。”

  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4月12日*ST亚太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但《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万恒置业已经持有沈阳力源45%的股权,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7月13日,万恒置业仍不是沈阳力源的股东。*ST亚太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

  公告还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劵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于振涛,对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吴桥、邢骁、 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云成。其中,于振涛同时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万恒置业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的情况下,亲自向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瞒董事会,性质十分恶劣。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T亚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燕瑾、王思民、于振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冯宝忠、周宏、徐直、吴桥、邢骁、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成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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