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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拒赔败诉 临时牌照仍可投保
2011-09-08 15:17:18   来源:九江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9月4日,央视法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一条关于车险拒赔的案件,云南昆明市的龚先生为新车办了临时号牌、买了保险。不料在领正式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龚先生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

  新闻回放:9月4日,央视法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一条关于车险拒赔的案件,云南昆明市的龚先生为新车办了临时号牌、买了保险。不料在领正式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龚先生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6.3886万元。据了解,这是云南首例临时号牌车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而胜诉的案件。

  关于车险理赔纠纷的案件不绝于耳,常听见一些车主在出险之后抱怨“保险容易,理赔难”。原本是为爱车保驾护航的车险,为何会遭遇如此尴尬?

  车险理赔难,很多时候是和车主不了解车险理赔流程、不清楚自己所保险种以及没有与保险公司进行良好的沟通造成的。

  没上牌照也能投保?

  就在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龚氏兄弟接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要求法院执行对龚氏兄弟的赔偿判决,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几乎走投无路的龚氏兄弟,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氏兄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那么,太平洋保险在接到判决后,有没有改变他们卖保险时声称没牌也能赔,出了险死活不赔的现状呢?

  就此,记者致电了多家财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其中就包括了太平洋财险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一般对于未获得牌照的新车,车主只要取得临时牌照或者由交管局出具的证明是可以对其进行投保的,车主只要拿着购车凭证、车辆型号、价格等一系列发票就可以到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出具相应的被保险人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等材料,等到车辆牌照下来,车主再向保险公司告知车牌号,重新办理正式保单。”这是目前大多数财险公司客服中心给出的答案。

  也就是说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这样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措施。

  先买保险还是先上牌照?

  保险应该是对实物进行审核后才能承保的,对于投保的具体事宜很多车主其实并不是很清楚,一位刚买过汽车的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你只要随便找一家保险公司就可以了,一切手续都由业务员来办理,你不用操心了。”

  那么对于一次都没有购买过车险的新车主来说,到底是应该先买保险还是先上牌照?

  对于这个问题,太平洋财险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在没有拿到行驶证和牌照之前,交强险是必须强制购买的,如果在取得行驶证和临时牌照以后,可以先到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记者随后查阅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后发现,其中的第五条第十一款中确实明确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是属于除外责任的。

  “如果客户就只按照条款的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那争议是必然的。而且很可能客户会处于劣势。这是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保险专家表示。“但客户可以通过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来避免争议的发生,这就是第二种方法。”

  “现在我们再回过来看一下这条条款内容‘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那你当然可以在投保的时候要求保险公司给您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承担这段时间的保险责任。而且这样做从道理上讲也是讲得通的。因为您既然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且造成未办理行驶证和车牌证的原因并非由于您个人的人为因素,所以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的。”

  利益驱使还是打擦边球?

  我们关注到,在龚氏兄弟这个案件上,写了何时投保,投保的次日就开始计算的保险期间,那么如果在还没有得到车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那么保险期间的计算,是否也应该相应地进行推迟?如果是单方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不容许消费者进行协商的话,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损害。

  对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的廖海萍律师表示,“如果没有牌照,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承保、投保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说在明知道没有牌照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了。”

  廖海萍同时也表示,“在追求业务量的利益驱使下保险公司规定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又承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至少收保费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在责任期间已经开始计算的情况下,这肯定要承担责任。”

  “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是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地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是不一致的话,那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这样说道。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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