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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擅自代客购买基金 巨亏后谁应该负责
2011-11-14 10:55: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几年,李箐颇关注各基金产品。她是某银行发行的某借记卡的储户,多次在该行办理基金业务。一来二去,李与该银行保安王盛明熟识。但2009年1月初,李箐却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称保安擅自从其借记卡中划...

银行保安擅自代客购买基金巨亏后谁应该负责

  近几年,李箐颇关注各基金产品。她是某银行发行的某借记卡的储户,多次在该行办理基金业务。一来二去,李与该银行保安王盛明熟识。但2009年1月初,李箐却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称保安擅自从其借记卡中划出32万元购买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致其亏损。为此,李箐要求银行归还32万元存款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历经两次庭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保安王盛明为第三人。那么李箐与银行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李箐能否要回32万元投资款吗?

  客户:

  银行保安擅自代买基金

  2007年12月,被告银行所属工作人员王盛明在未得到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其银行卡内划出32万元购买了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且事后一直没有告知自己此事

  李箐是被告银行某分理处的储户,持有被告发行的借记卡一张。自2006年开始,李箐在被告处购买多个基金,但在办理基金申购手续时,为简化办理程序,李箐通常都是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基金申购表,申购表的签名也由被告保安王盛明代李箐填写,只是付款刷卡及输入密码由李本人操作。

  2007年12月,王盛明再次接受李箐委托代其购买基金,李箐将其借记卡号与密码告知王,并让王以李的名义填写了基金申购表、代李签名,并代其输入卡号和密码,王盛明按照李箐的委托为其完成了价值32万元的某高增长基金的申购手续。2008年1月10日,李箐通过银行的自助查询终端对基金的盈利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作任何处理。2008年12月,因基金亏损,李箐至银行交涉,认为是银行未经其本人同意便从其借记卡中划出32万元申购基金,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拒绝。李箐遂将银行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归还32万元存款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庭上,李箐诉称,其是被告多年的老储户,对被告的信誉及管理极为信任。不料2007年12月,被告银行所属工作人员王盛明却在未得到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其银行卡内划出32万元购买了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且事后一直没有告知自己此事,其直到2008年2月份才得知此事。此后李箐曾多次同银行有关工作人员交涉,始终未得以解决。

  银行:扩大损失是原告造成

  2008年1月初,王盛明曾陪同李箐在被告菊园分理处的多媒体自助终端上查询基金明细,并两次建议李箐赎回基金,但李箐并未赎回。

  对于原告的陈述,银行辩称,原告李箐所持的借记卡中的32万元用于购买某高增长基金,是李箐委托王盛明办理的购买手续,不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擅自将32万元划出购买该基金的事实。王盛明此前多次向李箐推荐购买基金,并在李箐在场的情况下,由王盛明代写申请表并代为签名。李箐于2007年12月26日在电话中口头委托王盛明申购基金,并在电话中告知了借记卡密码。次日,王盛明以原告的名义填写《代理基金认/申购基金申请表》并签名,提供了李箐的卡号并正确输入了密码,申购了金额32万元的某高增长基金。在购买基金并确认成交后,王盛明就明确告知李箐基金申购事实。事实上李箐在购买基金后的很长时间没有提出异议,若李箐在2008年1月18日之前赎回该基金是盈利的,扩大的损失是李箐自己造成的。

  而保安王盛明对此的解释是,本案诉争的基金其推荐给李箐时,李箐就口头委托其为李箐购买该基金,并告知了借记卡密码。2008年1月初,其曾陪同李箐在被告菊园分理处的多媒体自助终端上查询基金明细,并两次建议李箐赎回基金,但李箐并未赎回。银行及保安王盛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监控录像、查询记录等证据。

  法院:原告应担投资决策风险

  原告不在基金行情有利的时机卖出委托王盛明购买的基金,是自己行使投资决策权的行为,当基金行情不利时原告未及时卖出基金也是其行使投资决策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王盛明是受原告委托代买基金。王盛明曾多次代原告填写基金申购表并代原告签名,但是,借记卡的密码都是原告自己输入,王盛明并不知晓原告设定的密码。原告未能证明此前曾将密码告知王盛明,也未能证明此前王盛明曾有机会获知密码,因此只能推定王盛明此次购买基金时,原告告知其密码。王盛明称代原告购买基金后及时告知原告,并于2008年1月初陪同原告到多媒体终端查询基金购买情况,有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印证。

  另一方面,原告的损失是基金投资风险而非被告过错所造成。原告曾在多媒体终端查询后知晓基金的市值,但并未卖出。此后由于基金行情的变化,价值下跌。原告不在基金行情有利的时机卖出委托王盛明购买的基金,是自己行使投资决策权的行为,当基金行情不利时原告未及时卖出基金也是其行使投资决策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因此嘉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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